發文字號: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5.05.19 總處培字第115001565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9 日
要 旨:
機關如若發現公務人員申請加班不實而詐得加班時數且完成補休,得參酌
行政程序法第 117、121 條等規定,於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撤銷原
核定之加班及加班補休,改以其他假別登記或以曠職論處
主 旨:有關貴部函詢公務人員因加班不實詐得加班時數,就其所涉「不實加班補
休」之後續處理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5 年 2 月 5 日台財人字第 11500524970 號函。
二、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
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另公務
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 13 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未
辦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
均以曠職論。
三、貴部所詢機關同仁倘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運用不法手段偽造退勤時
間並為不實之加班申請,致該機關差勤管理人員陷於錯誤,而詐得加
班時數既遂且完成補休,就該「不實加班補休」之後續處理疑義一節
,說明如下:
(一)依銓敘部 115 年 5 月 5 日部法二字第 1155936748 號書函,
機關原依請假規則核給公務人員之假別如確有違反法規情事而經機
關撤銷後,機關得視個案情形,審酌是否改以其他假別登記。倘機
關認定公務人員明知其請假之理由、條件、假別與事實或規定不符
,而有意為不實之表述,且該不實之表述足以致機關作成錯誤之准
假決定,而有請假規則第 13 條所定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宜以曠職
論處。
(二)本案服務機關如認公務人員申請加班不實,得參酌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及第 121 條等相關規定,於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撤
銷原核定之加班及加班補休。又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已請畢之不實加
班補休經撤銷後,宜視個案情形參照上開核假撤銷後之處理方式,
改以其他假別登記或以曠職論處。
(三)另各機關如於事後始知悉所屬公務人員於過去考績年度內具違法失
職行為,或原於所屬公務人員涉案年度所為考績評定有違誤情事,
應依銓敘部 109 年 4 月 27 日部法二字第 1094924997 號函釋
規定予以適當處理。
(四)本案尚涉機關內部差勤管理及個案事實認定,仍請貴部依上開意見
審酌辦理相關事宜。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