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 115.08.04 府授都築字第115304998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4 日
要 旨:
臺北市政府就「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自治條例」
第 3 條及附表所稱「毗連土地使用分區」認定方式,應以申請建築基地
地界線周邊一百公尺範圍為基準之相關說明
主 旨:有關「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自治條例」第 3 條
及附表規定所稱「毗連土地使用分區」之認定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自治條例(以下簡稱
本自治條例)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
用,須符合毗連土地使用分區之臨時建築使用細目」、同條第 3 項
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容許臨時建築使用細目如附表」,是有關公
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申請案,首須認定申請基地之「毗連土地使用
分區」,繼之依本條附表檢討其容許臨時建築使用細目,以確保公共
設施保留地上之臨時建築使用不致有礙其鄰近土地使用分區之使用秩
序,維護都市環境及民眾生活品質,故有關「毗連土地使用分區」之
認定方式,即應依前開規範目的探尋,俾落實規範意旨。
二、按本自治條例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毗連二種以上土地使用分區
時,其臨時建築使用細目之認定方式如下:一、以申請基地地界線周
邊一百公尺範圍內毗連最大面積之土地使用分區為分區之認定。二、
申請基地地界線距離其他使用分區均超過一百公尺時,得允許為本條
第四項附表內任一用途使用。」之意旨,「毗連土地使用分區」係以
申請基地地界線周邊一百公尺範圍為基準,核算前開範圍內最大面積
之土地使用分區後據以認定。
三、綜上,有關本自治條例第 3 條規定「毗連土地使用分區」之認定,
應以申請建築基地地界線周邊一百公尺範圍為基準,俾符規範原意。
正 本:○○○○○○○○○公會、○○○○○○公會
副 本: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請協助刊登公報)、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
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抄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