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 115.09.09 府授都設字第115306148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9 日
要 旨:
臺北市政府就「山限區內未開闢計畫道路經都審委員會審議通過採基地內
退縮補足計畫道路寬度之法定空地及建築容積檢討原則」一案,相關事項
自即日起依說明辦理
主 旨:有關本市「山限區內未開闢計畫道路經都審委員會審議通過採基地內退縮
補足計畫道路寬度之法定空地及建築容積檢討原則」一案,自即日起依說
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府 115 年 8 月 13 日召開「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
許可審議委員會」1150813 專案委員會報告案(一)決議辦理。
二、查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 3 點規定:「基
地臨接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部分,申請者應自行開闢完成並供公眾通
行為原則。但對基地環境有影響之虞者,其道路開闢型式及寬度等,
得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並經本府核准者,得不受本項原則規定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
標準』第 28 條之限制。」,合先敘明。
三、針對山限區內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經都審委員會審議通過採「基地
內退縮補足計畫道路寬度」方式規劃,為明確其法定空地及建築容積
檢討與後續管理維護權責,爰訂定旨揭檢討原則。
四、請公會轉知所屬會員知悉,並副請本府相關單位依旨揭檢討原則規定
執行。
正 本:○○○○○○公會、○○○○○○○○○○○○○○公會
副 本: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
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含附件)、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請協助刊登
本府公報)(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