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
臺北市政府 100.05.26. 府訴字第10009052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陳○○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菸害防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0年 2月11日北市衛健字第 1003112
0900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原處分機關因民眾檢舉,而於民國(下同) 100年 1月20日至本市南港區南港路○○段○○
號○○樓(下稱系爭場所)稽查,查獲訴願人在室內吸菸,即製作菸害防制稽查紀錄表,審
認訴願人於全面禁菸之 3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吸菸,違反菸害防制法第 15條第 1項
第12款規定,乃依同法第31條第 1項規定,以 100年 2月11日北市衛健字第 10031120900號
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2,000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 100年3月 7日向本府提
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二、吸菸:指吸食、咀嚼菸
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
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15條第1項第12款規
定:「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第31條第
1項規定:「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
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衛生署98年1月5日國健教字第0970012908號函釋:「……說明……二、按菸害防
制法……第 15條第 1項第12款規定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全面禁止吸菸。三、
有關『工作場所』之定義,如建築物屬同一所有人或營業人,除從事工作之辦公空間外
,附屬或關聯之空間(如包括走廊、樓梯間、大廳、聯合設施、休息區等),均屬同一
個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臺北市政府94年2月24日府衛企字第09404404400號公告:「……公告事項:修正後本府
90年 8月23日府秘二字第9010798100號公告略以:『……六、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
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五)菸害防制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系爭禁菸場所位置距離大門 2公尺之外,且頂樓空地不算室內空間
,該處並有菸灰缸,應無違反菸害防制法;另訴願人對地點判定有爭議,原處分機關實
際上未依稽查人員所稱派員勘驗即裁罰,訴願人不服。
三、查訴願人於系爭場所吸菸之事實,有採證照片及稽查紀錄表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
屬有據。至訴願人主張系爭禁菸場所位置距離大門2 公尺之外,且頂樓空地不算室內空
間,該處並有菸灰缸云云。按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 1項第12款規定, 3人以上共用之室
內工作場所係全面禁止吸菸場所,違反者,依同法第 31條第 1項規定處罰。且依首揭
行政院衛生署98年 1月 5日國健教字第0970012908號函釋意旨,如建築物屬同一所有人
或營業人,除從事工作之辦公空間外,附屬或關聯之空間(如包括走廊、樓梯間、大廳
、聯合設施、休息區等),均屬同個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而本件依據原處分機關 100
年 4月26日北市衛健字第 10046444800號函補充答辯略以:「……說明:……二、經查
本市南港區南港路○○段○○號為獨立空調之純辦公大樓,1 樓大門入口處有張貼全面
禁菸標示,其11樓室內歸10樓營業人使用,相關設備設施管理及維護皆為 10樓『○○
股份有限公司』所負責(詳稽查紀錄表及照片,如附件 7),因該室內場所為大樓人員
通往11樓室外吸菸區必經之處,故管委會特於入口處公告提醒吸菸者必須至 1樓及頂樓
之室外抽菸,必 (避)免違法及二手菸害(如附件 8)……。」並有菸害防制稽查紀
錄表及採證照片等影本在卷佐證。則本件訴願人既經查獲於系爭場所室內吸菸,其於全
面禁菸之 3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吸菸之事實,堪予認定。又菸害防制法亦無原處
分機關於派員稽查後,尚須再行勘驗方得據以裁罰之規定;且本件原處分機關是否派員
勘驗,並不影響違規事實之認定。是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首揭規
定,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 2,000元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覃 正 祥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26 日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