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0.06.28. 府訴字第100090633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史○○
    訴願人因低收入戶房租補助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未核發民國 100年 1月至 2月之低
    收入戶房租補助,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56條第1項規定:「訴願應具訴
      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第62條規定:「受理訴
      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第 77條第1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
      願書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訴願人為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於民國(下同)99年11月22日(收文日)向本府社會局申
      請低收入戶房租補助,經該局以99年11月25日北市社助字第 09946080000號函准自99年
      11月起至99年12月止核發低收入戶房租補助每月新臺幣(下同)1,500元,並敘明有關1
      00年度之低收入戶房租補助是否續辦,請其主動洽詢及另提出申請。嗣訴願人不服本府
      社會局未核發 100年1月至2月之低收入戶房租補助,於100年3月3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並據本府社會局檢卷答辯。
    三、經查本件訴願人所送訴願書僅記載其未留意本年度之補助需重新申請,因此未領到 1月
      及2月補助,然並未表明不服何行政處分,經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100年4月8日北市訴
      (丁)字第 10030260710號書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敘明不服之行
      政處分為何及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上開書函於100年4月11日送達,有掛
      號郵件收件回執附卷可稽,惟訴願人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訴願自不合法。又查
      訴願人於 100年3月31日向本府社會局申請低收入戶房租補助,經該局以 100年4月14日
      北市社助字第10035502500號函核定自100年3月起至100年12月止按月核發低收入戶房租
      補助1,500元,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1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公出)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代理)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柯格鐘
                                      委員 葉建廷
                                      委員 范文清
                                      委員 王韻茹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28    日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