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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0.08.10. 府訴字第10009087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王○○
訴 願 人 吳○○
訴 願 人 劉○○
訴 願 人 李○○
訴 願 人 謝○○
訴願人因房屋稅事件,不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信義分處民國 100年 3月22日北市稽信義乙字
第100312391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查本市信義區永吉路○○號至○○號等房屋為地上14層、地下 6層共計126 戶。該棟建
物領有本府都市發展局核發民國 (下同)96年 5月24日96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其
地下層汽車停車位計有法定停車位64個,獎勵停車位46個,其中獎勵停車位有獨立產權
者,登記在門牌號碼本市信義區永吉路 55號房屋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範圍。訴願
人等 5人與他人分別共有之本市信義區永吉路○○號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其主建
物 1層面積為 4.2平方公尺(使用執照核准用途為一般零售業),共同使用部分面積計
3,410.6平方公尺,面積合計3,414.8 平方公尺,原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信義分處核定
系爭房屋面積中 844.3平方公尺部分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餘面積 2,5
70.5平方公尺部分免徵房屋稅。嗣訴願人等 5人於 100年 3月 8日向信義分處申請系爭
房屋之公共設施部分,其房屋稅應由系爭房屋所在大樓之區分建物所有權人按其等所有
建築物用途適用稅率分攤課徵房屋稅,並退還訴願人等 5人以前各年度溢繳之房屋稅。
經信義分處審認系爭房屋中關於其地下室供設置機器房、抽水機部分應免徵房屋稅,乃
以 100年 3月22日北市稽信義乙字第 10031239100號函復訴願人等 5人,退還其等97年
至99年溢繳之房屋稅。訴願人等 5人不服該函,於 100年 4月1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5
月26日補充訴願理由。
三、嗣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重新審查後,以其所屬分處係內部單位,倘欲對外作成行政處分
,應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名義為之,乃以 100年4月28日北市稽信義字第10031437000號
函通知訴願人等 5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撤銷上開信義分處100年3月22日北
市稽信義乙字第1003 1239100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
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覃 正 祥
委員 傅 玲 靜
中華民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市長 郝 龍 斌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決
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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