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0.11.16. 府訴字第100091415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涂○○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0 年 8月15日北市社障字第10
    0414982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0 年 8月 5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其子趙○○(96年 3月○○日生)
    100 年 4月至 7月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項目中之療育訓練費及交通補助費,經原處分機關
    審認趙○○係至○○醫院接受療育,惟因○○醫院並非臺北市、新北市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
    機構、早期療育機構或本府衛生局特約醫療單位,亦非早期療育社區公衛醫療群試辦計畫參
    加診所,與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0 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第肆點規定不合,乃
    以100 年 8月15日北市社障字第10041498200 號函復訴願人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於100 
    年 8月3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
      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第6條第1項規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
      市)政府。」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鼓勵、輔導、委託
      民間或自行辦理下列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一、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系統,並提
      供早期療育服務。」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第 5點第1項第1款規定:「補助對象:本計畫
      補助對象為已通報地方政府通報轉介中心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未達就學年齡
      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第 6點第 1款規定:「補助項目:符合補助對象之兒童
      得申請下列補助:(一)發展遲緩兒童至公、私立早期療育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行政院衛生署或地方政府認可之早期療育特約醫療單位或其他經地方政府同機構或單位
      接受療育者,得申請療育訓練費用及交通費用之補助。」第 8點規定:「申請方式:(
      一)以兒童之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或經地方政府指定之療育單位為申請人,檢具
      申請表及相關應附文件,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受理申請單位提出申請。(二)申請時間
      、受理申請單位、補助款之核撥及申請案件之核准與否等行政程序,由地方政府訂定之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0 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第壹點規定:「依據:兒童
      及少年福利法、內政部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第肆點規定:「計
      畫內容:一、補助對象:(一)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並經通報至本市發展遲緩
      兒童早期療育通報及轉介中心。(二)未達就學年齡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或已
      達就學年齡,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前項所
      稱發展遲緩兒童,係指持有行政院衛生署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各縣市政府認可之評
      估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 )或發展遲緩診斷證明
      書(有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算一年內為有效)者;所稱身心障礙兒童係指領有本市核(
      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者。(三)未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者津貼給付金額、身心障
      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且未領取依內政部頒定『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使用計畫』補助早期療育相關費用。二、補助原則:(一)補助項目:1.交通補助費:
      兒童於本府衛生局特約醫療單位或早期療育社區公衛醫療群試辦計畫參加診所進行健保
      給付之早期療育訓練,包括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認知治療、行為治療、親
      職教育、心理治療、聽能訓練、家族治療、視能訓練。 2.療育訓練費:( 1)兒童於
      臺北市、新北市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早期療育機構進行自費之早期療育訓練,包
      括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認知治療、行為治療、親職教育、心理治療、聽能
      訓練、家族治療、視能訓練。( 2)兒童於本府衛生局特約醫療單位進行自費之早期療
      育訓練,其療育項目未獲健保給付且經本局審查通過之項目(各項療育時間未達30分鐘
      以上者,不予補助)。(二)計算方式:1.交通補助費:於同一醫療單位進行之療育以
      每天補助新臺幣 200元計算。2.療育訓練費:補助以實際自費金額計算。3.交通補助費
      與療育訓練費合併計算,一般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 3,000元,低收入戶每人每月
      最高補助新臺幣 5,000元。
     (三)不補助項目:一般門診、評估、日托班、幼幼班、車資、職訓
      費、掛號費及其他非屬療育訓練項目者......。」
      臺北市政府92年6月20日府社五字第092025148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
      任事項,並自 92年 6月25日起生效。......公告事項:本府將下列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業務,委任本府社會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六、兒童及少
      年福利法中關於鼓勵輔導或委託民間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事項。(第19條)......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因工作之便利性,選擇○○醫院進行訴願人兒子之發展遲緩
      兒童療育。早期療育之補助對象,應以有在早期療育之醫療院所進行兒童療育並有醫療
      證明者,就應予補助,不需在特約醫療單位進行療育才予補助。
    三、查訴願人於 100年8月5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其子趙○○ 100年4月至7月發展遲緩兒童療
      育補助項目之療育訓練費及交通補助費,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趙○○於○○醫院接受療育
      ,惟因○○醫院並非臺北市、新北市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早期療育機構或本府衛
      生局特約醫療單位,亦非早期療育社區公衛醫療群試辦計畫參加診所,與臺北市政府社
      會局100 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第肆點規定不合,乃否准訴願人之申請,
      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子有在醫療院所進行兒童療育並有醫療證明,即應予補助,不需在特約
      醫療單位進行療育才予補助云云。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0 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
      實施計畫第肆點規定:「......二、補助原則:(一)補助項目:1.交通補助費:兒童
      於本府衛生局特約醫療單位或早期療育社區公衛醫療群試辦計畫參加診所進行健保給付
      之早期療育訓練,包括物理治療 ......。2.療育訓練費:(1)兒童於臺北市、新北市
      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早期療育機構進行自費之早期療育訓練,包括物理治療....
      ..。」查本件訴願人主張其子趙○○於100 年 4月至 7月間至○○醫院進行兒童療育,
      惟因○○醫院並非屬上開規定中之臺北市、新北市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早期療育
      機構或本府衛生局特約醫療單位,亦非早期療育社區公衛醫療群試辦計畫參加診所,原
      處分機關否准訴願人申請其子至○○醫院進行療育之交通補助費及療育訓練費,並無違
      誤。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
      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公出)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代理)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柯格鐘
                                      委員 范文清
                                      委員 王韻茹
                                      委員 覃正祥
                                      委員 傅玲靜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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