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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1.01.12. 府訴字第10003931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如附表所列編號 2、4.5、7、8、10、12共7
件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人於訴願書雖載明不服原處分機關N041479號、N041335號、N042574 號、N041
331號、N042577號、N041715號及N041622 號等7件通知書,惟其訴願理由係載明請求撤
銷罰鍰,揆其真意,應係對原處分機關如附表所列編號2、4、5、7、8、10、12 等7 件
裁處書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三、原處分機關接獲民眾陳情訴願人從事之營建工程施工產生噪音,影響環境安寧情事。原
處分機關遂派員先後於附表編號 1、3、6.9、11所載時間、地點(均屬第 3類管制區)
測得所產生之噪音音量,均超過本市噪音第 3類管制區各該時段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
,乃當場掣發如附表編號 1、3、6、9、11等5件通知書命訴願人依限改善完成。嗣原處
分機關於改善期限屆滿後,復派員先後於附表編號 2、4、5、7、8、10、12 所載時間
、地點複查,惟測得所產生之噪音音量,仍超過本市噪音第 3類管制區各該時段營建工
程噪音管制標準,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乃掣
發附表編號2、4、5、7、8、10、12等7件通知書告發訴願人。嗣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
1 項第3款規定,以附表編號 2、4、5、7、8、10、12等7件裁處書,分別處訴願人如附
表所載之裁罰金額,共計新臺幣 30萬6,000元,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 2款規定,命
接受如附表所載之環境講習,共計 18小時。訴願人不服上開7件裁處書,於民國(下同
)100年11月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四、本案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系爭 7件裁處書關於初次稽查與命改善後複查之噪
音測量地點並不相同,乃以 100年11月29 日北市環稽字第10032291300號函通知訴願人
並副知本府,自行撤銷上開 7件裁處書。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
,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6 款,決定如主文
。
附表:
┌─┬────┬────┬─────┬─────┬──────┐
│ │ │ │ │ │命改善期限;│
│編│違 反│違 反│舉發通知書│ 裁處書 │或罰鍰金額(│
│ │ │ │ │ │單位:新臺幣│
│號│時 間│地 點│日期、字號│日期、字號│)暨環境講習│
│ │ │ │ │ │時數 │
├─┼────┼────┼─────┼─────┼──────┤
│1 │100年9月│本市大安│100年9月 7│ │100年7月10日│
│ │7 日14時│區○○路│日 N040985│ │14時27分前 │
│ │25分 │○○段○│號通知書 │ │ │
│ │ │○號 │ │ │ │
├─┼────┼────┼─────┼─────┼──────┤
│2 │100年10 │本市大安│100年10月 │100年10月 │3萬6,000元 │
│ │月11日11│區○○路│11日 │18日音字第│2小時 │
│ │時50分 │○○段○│N041479號 │22-100-100│ │
│ │ │○號前 │通知書 │085號 │ │
├─┼────┼────┼─────┼─────┼──────┤
│3 │100年9月│本市大安│100年9月22│ │100年9月23日│
│ │22日 1時│區○○路│日 N041315│ │1時前 │
│ │ │○○段○│號通知書 │ │ │
│ │ │○號前 │ │ │ │
├─┼────┼────┼─────┼─────┼──────┤
│4 │100年10 │本市大安│100年10月 │100年11月 │7萬2,000元 │
│ │月25日 0│區○○路│25日 │2 日音字第│4小時 │
│ │時 3分 │○○段○│N041335號 │22-100-110│ │
│ │ │○號前 │通知書 │009號 │ │
├─┼────┼────┼─────┼─────┼──────┤
│5 │100年10 │本市大安│100年10月 │100年11月 │3萬6,000元 │
│ │月26日23│區○○路│26日 │1 日音字第│2小時 │
│ │時11分 │○○段○│N042574號 │22-100-110│ │
│ │ │○號前 │通知書 │000號 │ │
├─┼────┼────┼─────┼─────┼──────┤
│6 │100年9月│本市大安│100年9月22│ │100年9月23日│
│ │22日23時│區○○路│日 N041383│ │23時19分 │
│ │15分 │○○段○│號通知書 │ │ │
│ │ │○號前 │ │ │ │
├─┼────┼────┼─────┼─────┼──────┤
│7 │100年10 │本市大安│100年10月 │100年10月 │3萬6,000元 │
│ │月19日 0│區○○路│19日 │27日音字第│2小時 │
│ │時50分 │○○段○│N041331號 │22-100-100│ │
│ │ │○號前 │通知書 │119號 │ │
├─┼────┼────┼─────┼─────┼──────┤
│8 │100年10 │本市大安│100年10月 │100年11月 │3萬6,000元 │
│ │月28日23│區○○路│28日 │3 日音字第│2小時 │
│ │時38分 │○○段○│N042577號 │22-100-110│ │
│ │ │○號前 │通知書 │011號 │ │
├─┼────┼────┼─────┼─────┼──────┤
│9 │100年10 │本市士林│100年10月 │ │100年10月16 │
│ │月15日 0│區○○路│15日 │ │日 0時50分前│
│ │時45分 │○○號前│N041711號 │ │ │
│ │ │前 │通知書 │ │ │
├─┼────┼────┼─────┼─────┼──────┤
│10│100年10 │本市士林│100年10月 │100年10月 │7萬2,000元 │
│ │月16日 1│區○○路│18日 │24日音字第│4小時 │
│ │時47分 │○○號前│N041715號 │22-100-100│ │
│ │ │前 │通知書 │099號 │ │
├─┼────┼────┼─────┼─────┼──────┤
│11│100年10 │本市士林│100年10月 │ │100年10月23 │
│ │月22日 0│區○○路│22日 │ │日 0時49分前│
│ │時45分 │○○號前│N041619號 │ │ │
│ │ │前 │通知書 │ │ │
├─┼────┼────┼─────┼─────┼──────┤
│12│100年10 │本市士林│100年10月 │100年10月 │1萬8,000元 │
│ │月23日 1│區○○路│23日 │31日音字第│2小時 │
│ │時 5分 │○○巷口│N041622號 │22-100-100│ │
│ │ │ │通知書 │148號 │ │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覃 正 祥
委員 傅 玲 靜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市 長 郝龍斌請假
副市長 陳威仁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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