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1.02.15. 府訴字第100041435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請求提供他人資訊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0年12月8日北市社助字第10004010
    6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以其為案外人○○○之債權人,為申請強制執行○○○所領有本府發給之福利金每月
    新臺幣(下同) 3,000元為由,於民國(下同)100 年12月 6日向本府請求提供該福利金匯
    入○○○之銀行帳戶號碼及可否扣押其福利金等相關資訊,經原處分機關以100年12月8日北
    市社助字第10004010600 號函復訴願人否准所請。該函於100年12月9日送達,訴願人不服,
    於100 年12月13日向內政部提起訴願,經該部以100 年12月19日臺內訴字第1000244947號函
    移由本府受理,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
      定者,依其規定。」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
      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
      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第 5條規
      定:「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為○○○之債權人,欲對其所領有臺北市政府發給之福利給
      付每月 3,000元申請強制執行,故請求臺北市政府提供該項福利給付相關資訊,原處分
      機關拒絕提供,已侵害訴願人之權益。
    三、按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
      、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
      何紀錄內之訊息,悉屬政府資訊,除有法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外,應主動公
      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惟仍以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者為範圍。此觀諸政
      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第3條及第5條規定自明。
    四、查本件訴願人於100年12月6日向本府申請提供○○○之福利給付相關資訊,經原處分機
      關審認事涉廖○○之個人資料,乃以100年12月8日北市社助字第 10004010600號函復訴
      願人,因事涉他人資料,難以提供相關資料。復查原處分機關以 101年1月5日北市社助
      字第 10048720800號函所附訴願答辯書載以,原處分機關並未發放相關福利予○○○,
      訴願人申請提供資訊之對象有錯誤。是原處分機關既未曾發給○○○任何福利金,即無
      ○○○之福利金相關資訊,亦非屬該等資訊之製作及保管機關。且原處分機關既已就其
      職權內所知悉○○○之福利金發放情形於檢送上開答辯書予訴願人時予以說明,並無違
      誤。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覃 正 祥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15    日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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