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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1.02.20. 府訴字第10003853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如附表所列共52件裁處書,提起訴願,本
府決定如下:
主文
一、關於附表編號1至44裁處書部分,訴願不受理。
二、關於附表編號45至52裁處書部分,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60
日內另為處分。
事實
一、原處分機關所屬北投區清潔隊接獲民眾檢舉,本市北投區○○路○○號對面土地(本市
北投區○○段○○、○○地號;下稱系爭土地),因有廢土堆置,嚴重影響環境衛生及
妨礙市容觀瞻,乃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21日派員前往系爭土地稽查,發現系爭土地
確有土石堆置情事。嗣經查得系爭土地為訴願人及案外人○○○、○○○、○○○等 4
人共有(權利範圍各 1/4),且未作農業使用亦涉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原處分
機關乃以100年1月3日北市環稽字第09932706400號函移本府產業發展局就其權管部分辦
理。嗣本府於100年1月26日辦理「本市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稽查小組100年1月份聯合稽查
」會勘時,發現系爭土地現場確有土石堆置,乃以100年2月18日府授產業農字第100303
24100 號函,通知系爭土地所有人即訴願人等4人應於文到1個月內移除土石並恢復農業
使用,逾期未改善,將由原處分機關等依權責辦理。嗣原處分機關於100年4月10日再次
派員前往系爭土地查察,發現仍未依限完成改善,認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1條第1款
規定之情事,乃分別開立附表編號1、2舉發通知書告發訴願人,並依同法第50條第 1款
規定,以附表編號1、2裁處書,分別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1,200 元罰鍰,並命訴願
人於100年5月10日前完成改善,逾期未改善將按日連續處罰。
二、嗣原處分機關執勤人員復於 100年5月11日至5月31日間連續21日每日均派員至現場複查
,發現仍未改善,影響環境衛生,乃拍照採證,並按日連續以附表編號 3至44舉發通知
書及裁處書予以告發、處分,分別處訴願人 1,200元罰鍰,42件裁處書合計處5萬400元
罰鍰。
三、嗣原處分機關於 100年7月9日再次派員前往系爭土地稽查,查得仍未完成改善,乃以 1
00年7月20日北市環稽字第10031376100號函命系爭土地所有人即訴願人等 4人於100年8
月 14日前完成改善,逾期未改善將按日連續處罰。嗣原處分機關執勤人員復於 100年9
月 1日至9月4日間連續 4日每日均派員至現場複查,發現仍未改善,影響環境衛生,乃
拍照採證,並按日連續以附表編號45至52舉發通知書及裁處書予以告發、處分,分別處
訴願人6,000元罰鍰,8件裁處書合計處4萬8,000元罰鍰。訴願人對附表編號1至52所列5
2件裁處書均表不服,於100年11月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壹、關於附表編號1至44裁處書部分: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訴願
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訴願之提起,以原
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第 77條第2款規定:「訴願事
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
者。」
行政程序法第 48條第4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
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第 68條第1項規定:「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第 72條第1項前段
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第 73條第1項規定: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
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第74條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
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
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
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
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二、查附表編號1至44所載裁處書,業經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行政程序法第68條及第 72條至第
74條規定,交由郵政機關按訴願人戶籍地址(本市北投區○○路 163之1號)寄送,附
表編號1、2裁處書於100年8月3日,編號3至20裁處書於100年8月19日,編號21至44裁處
書於 100年8月22 日均寄存送達於北投郵局,均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附卷可稽;且
該裁處書注意事項欄已載明訴願救濟期間及收受訴願書之機關。又訴願人地址在臺北市
,並無在途期間扣除問題。是依前揭訴願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訴願人若對之不服,應
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準此,本件訴願人提起訴願之期間末日分別
為100年9月2日(星期五)、 100年9月19日(原應為100年9月18日,惟該日為星期日,
故以次日代之)及100年9月21日(星期三),惟訴願人遲至100年11月4日始向本府提起
訴願,有貼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收文條碼之訴願書在卷可憑。是訴願人提起此部分訴
願已逾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原處分業已確定,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貳、關於附表編號45至52裁處書部分:
一、本件訴願人提起訴願日期為100年11月4日,距附表編號45至52裁處書發文日期雖均已逾
30日,惟原處分機關未查告上開8件裁處書送達日期,致訴願期間無從起算,自無訴願
逾期問題,合先敘明。
二、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指定清除地區,謂執行機關基於環境衛生需要
,所公告指定之清除地區。」第 4條前段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第5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第11條第1 款規定:「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
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一、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
或使用人清除。」第 50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
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一、不依第十一
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第63條前段規定:「本法所定行政罰,由執
行機關處罰之。」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91年3月7日北市環三字第09130580801號公告:「主旨:公告本
市指定清除地區為本市所轄之行政區域。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條。」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類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本局處理違反廢
棄物清理法或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附表:(節錄)
壹、廢棄物清理法
┌───────────┬──────────────────┐
│項次 │8 │
├───────────┼──────────────────┤
│違反法條 │第1、2、3、4、7款 │
├───────────┼──────────────────┤
│裁罰法條 │第50條 │
├───────────┼──────────────────┤
│違反事實 │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規定,且不│
│ │屬項次4到項次7違反事實之案件(包含:│
│ │1、未清理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 │
│ │,2、未清理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 │
│ │或人行道,3、因特殊用途,使用道路或 │
│ │共用地而未清理者,4、火災或其他災變 │
│ │生後,未清理拋棄遺留現場者,或5、未 │
│ │理化糞池之污物等) │
├───────────┼──────────────────┤
│違規情節 │一般違規情節 │
├───────────┼──────────────────┤
│罰鍰上、下限(新臺幣)│1,200元-6,000元 │
├───────────┼──────────────────┤
│裁罰基準(新臺幣) │1,200元 │
└───────────┴──────────────────┘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於99年11月委託○○有限公司(下稱○○公司)進行系爭土
地回填工程,工程期間之施作全由○○公司負責,其為實際行為人,裁罰部分應由其承
擔,且訴願人與○○公司簽訂之合約亦載明,因填土過程所涉政府之罰單,由該公司概
負全責,請撤銷原處分。
四、查原處分機關所屬北投區清潔隊執勤人員於99年12月21日發現系爭土地有廢土堆置,影
響周邊環境衛生及妨礙市容觀瞻。經本府以100年2月18日府授產業農字第 10030324100
號函,通知系爭土地所有人即訴願人等 4人應於文到1個月內改善。惟原處分機關於100
年 4月10日前往系爭土地查察,發現仍未完成改善,乃以附表編號1、2裁處書,分別處
訴願人 1,200元罰鍰,並命訴願人於100年5月10日前完成改善,逾期未改善將按日連續
處罰。嗣原處分機關復於 100年5月11日至5月31日間連續21日及100年9月1日至9月4日
間連續 4日每日均派員至現場複查,發現均未改善,有現場採證照片 104幀、原處分機
關100年4月14日北市環稽字第10030674800號及100年7月20日北市環稽字第10031376100
號函、原處分機關衛生稽查大隊收文號 100年10月17日環稽收字第10032087100 號陳情
訴願案件簽辦單及系爭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予以處分,固非無
見。
五、惟按土地如為多數共有人所共有,共有人違反其管理義務,致土地遭受污染,有礙環境
衛生時,主管機關應為合義務之裁量,不得恣意選取處罰對象。主管機關應衡酌有效性
原則及比例原則,優先考量其中能最有效、最適合排除危害之人,課予其防制或排除危
害之義務,倘其不履行,則予以裁處。經查本件系爭土地為訴願人及案外人○○○、○
○○、○○○計 4人所共有,系爭土地因堆置廢土,嚴重影響環境衛生及妨礙市容觀瞻
,經原處分機關前後兩次,分別通知訴願人及其他共有人計 4人依限改善完成。嗣因訴
願人及其他共有人計4人於收受通知後,均未如期改善,乃自100年5月11日起至5月31日
止及自 100年9月 1日起至9月4日止,以附表編號3至52裁處書,按日連續處訴願人罰鍰
。關於附表編號 45至52裁處書部分,查訴願人及其他共有人計4人共有系爭土地,雖各
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相同,然其等 4人間究有無分管契約存在,或系爭土地實際上係由何
人所管領、支配,遍查全卷,猶有未明。則原處分機關逕以訴願人為裁處對象,是否業
已考量上開有效性原則,審認訴願人最有能力,能最有效排除土地污染之違規狀態?又
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1條第1款規定,乃依同法第 50條第1款規
定,逕以系爭土地登記地號為本市北投區豐年段○○、○○共計 2筆土地即按日處訴願
人2筆罰鍰,其所憑法令依據為何?亦未見原處分機關有何說明。另按廢棄物清理法第1
1條第1 款規定,該負有法定清除責任之人限於土地或建築物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
人,惟依卷附訴願人檢附其於99年11月間委託興宏國公司於系爭土地施作整地填土夯實
工程之填土契約書,則訴願人與興宏國公司間究係存在何種法律關係?例如出租、委任
或承攬等亦有未明。以上各節,均有詳予釐清究明之必要。從而,為求原處分之正確適
法及維護訴願人之權益,應將此部分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60日內另為處分。
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部分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部分為有理由;依訴願法第77條
第2款及第81條,決定如主文。
附表:
┌─┬────┬────┬──────┬────┬──────┐
│編│ │違反地點│舉發通知書日│裁處書日│ 裁 處 書 │
│號│違反時間│ ○○段 │期、字號 │期、字號│ 送達日期 │
│11│ │ 地號 │ │ │ │
├─┼────┼────┼──────┼────┼──────┤
│ 1│100年4月│○○ │100年4月20日│100年4月│100年8月3日 │
│ │10日上午│ │北市環稽四中│26日廢字│ │
│ │11時20分│ │字第F191053 │第41-100│ │
│ │ │ │號 │-042418 │ │
│ │ │ │ │號 │ │
├─┼────┼────┼──────┼────┼──────┤
│ 2│100年4月│○○ │100年4月20日│100年4月│100年8月3日 │
│ │10日上午│ │北市環稽四中│26日廢字│ │
│ │11時20分│ │字第F191061 │第41-100│ │
│ │ │ │號 │-042425 │ │
│ │ │ │ │號 │ │
├─┼────┼────┼──────┼────┼──────┤
│ 3│100年5月│○○ │100年5月11日│100年5月│100年8月19日│
│ │11日上午│ │北市環稽四中│18日廢字│ │
│ │10時2分 │ │字第F191077 │第41-100│ │
│ │ │ │號 │-051631 │ │
│ │ │ │ │號 │ │
├─┼────┼────┼──────┼────┼──────┤
│ 4│100年5月│○○ │100年5月11日│100年5月│100年8月19日│
│ │11日上午│ │北市環稽四中│18日廢字│ │
│ │10時2分 │ │字第F191078 │第41-100│ │
│ │ │ │號 │-051632 │ │
│ │ │ │ │號 │ │
├─┼────┼────┼──────┼────┼──────┤
│ 5│100年5月│○○ │100年5月12日│100年5月│100年8月19日│
│ │12日上午│ │北市環稽四中│18日廢字│ │
│ │7時50分 │ │字第F192703 │第41-100│ │
│ │ │ │號 │-051639 │ │
│ │ │ │ │號 │ │
├─┼────┼────┼──────┼────┼──────┤
│ 6│100年5月│○○ │100年5月12日│100年5月│100年8月19日│
│ │12日上午│ │北市環稽四中│18日廢字│ │
│ │7時50分 │ │字第F192704 │第41-100│ │
│ │ │ │號 │-051640 │ │
│ │ │ │ │號 │ │
├─┼────┼────┼──────┼────┼──────┤
│ 7│100年5月│○○ │100年5月13日│100年5月│100年8月19日│
│ │13日上午│ │北市環稽四中│18日廢字│ │
│ │10時58分│ │字第F192711 │第41-100│ │
│ │ │ │號 │-051647 │ │
│ │ │ │ │號 │ │
├─┼────┼────┼──────┼────┼──────┤
│ 8│100年5月│○○ │100年5月13日│100年5月│100年8月19日│
│ │13日上午│ │北市環稽四中│18日廢字│ │
│ │10時58分│ │字第F192712 │第41-100│ │
│ │ │ │號 │-051648 │ │
│ │ │ │ │號 │ │
├─┼────┼────┼──────┼────┼──────┤
│ 9│100年5月│○○ │100年5月14日│100年5月│100年8月19日│
│ │14日上午│ │北市環稽四中│18日廢字│ │
│ │10時45分│ │字第F192719 │第41-100│ │
│ │ │ │號 │-051655 │ │
│ │ │ │ │號 │ │
├─┼────┼────┼──────┼────┼──────┤
│10│100年5月│○○ │100年5月14日│100年5月│100年8月19日│
│ │14日上午│ │北市環稽四中│18日廢字│ │
│ │10時45分│ │字第F192720 │第41-100│ │
│ │ │ │號 │-051656 │ │
│ │ │ │ │號 │ │
├─┼────┼────┼──────┼────┼──────┤
│11│100年5月│○○ │100年5月15日│100年5月│100年8月19日│
│ │15日上午│ │北市環稽四中│18日廢字│ │
│ │9時48分 │ │字第F192727 │第41-100│ │
│ │ │ │號 │-051663 │ │
│ │ │ │ │號 │ │
├─┼────┼────┼──────┼────┼──────┤
│12│100年5月│○○ │100年5月15日│100年5月│100年8月19日│
│ │15日上午│ │北市環稽四中│18日廢字│ │
│ │9時48分 │ │字第F192728 │第41-100│ │
│ │ │ │號 │-051664 │ │
│ │ │ │ │號 │ │
├─┼────┼────┼──────┼────┼──────┤
│13│100年5月│○○ │100年5月16日│100年5月│100年8月19日│
│ │16日上午│ │北市環稽四中│18日廢字│ │
│ │11時11分│ │字第F192738 │第41-100│ │
│ │ │ │號 │-051672 │ │
│ │ │ │ │號 │ │
├─┼────┼────┼──────┼────┼──────┤
│14│100年5月│○○ │100年5月16日│100年5月│100年8月19日│
│ │16日上午│ │北市環稽四中│18日廢字│ │
│ │11時11分│ │字第F192739 │第41-100│ │
│ │ │ │號 │-051673 │ │
│ │ │ │ │號 │ │
├─┼────┼────┼──────┼────┼──────┤
│15│100年5月│○○ │100年5月17日│100年5月│100年8月19日│
│ │17日上午│ │北市環稽四中│18日廢字│ │
│ │11時10分│ │字第F192746 │第41-100│ │
│ │ │ │號 │-051682 │ │
│ │ │ │ │號 │ │
├─┼────┼────┼──────┼────┼──────┤
│16│100年5月│○○ │100年5月17日│100年5月│100年8月19日│
│ │17日上午│ │北市環稽四中│18日廢字│ │
│ │11時10分│ │字第F192747 │第41-100│ │
│ │ │ │號 │-051683 │ │
│ │ │ │ │號 │ │
├─┼────┼────┼──────┼────┼──────┤
│17│100年5月│○○ │100年5月18日│100年5月│100年8月19日│
│ │18日上午│ │北市環稽四中│19日廢字│ │
│ │11時13分│ │字第F192754 │第41-100│ │
│ │ │ │號 │-052006 │ │
│ │ │ │ │號 │ │
├─┼────┼────┼──────┼────┼──────┤
│18│100年5月│○○ │100年5月18日│100年5月│100年8月19日│
│ │18日上午│ │北市環稽四中│19日廢字│ │
│ │11時13分│ │字第F192755 │第41-100│ │
│ │ │ │號 │-052007 │ │
│ │ │ │ │號 │ │
├─┼────┼────┼──────┼────┼──────┤
│19│100年5月│○○ │100年5月19日│100年5月│100年8月19日│
│ │19日上午│ │北市環稽四中│20日廢字│ │
│ │10時43分│ │字第F192762 │第41-100│ │
│ │ │ │號 │-052016 │ │
│ │ │ │ │號 │ │
├─┼────┼────┼──────┼────┼──────┤
│20│100年5月│○○ │100年5月19日│100年5月│100年8月19日│
│ │19日上午│ │北市環稽四中│20日廢字│ │
│ │10時43分│ │字第F192763 │第41-100│ │
│ │ │ │號 │-052017 │ │
│ │ │ │ │號 │ │
├─┼────┼────┼──────┼────┼──────┤
│21│100年5月│○○ │100年5月20日│100年5月│100年8月22日│
│ │20日上午│ │北市環稽四中│23日廢字│ │
│ │10時 │ │字第F192770 │第41-100│ │
│ │ │ │號 │-052226 │ │
│ │ │ │ │號 │ │
├─┼────┼────┼──────┼────┼──────┤
│22│100年5月│○○ │100年5月20日│100年5月│100年8月22日│
│ │20日上午│ │北市環稽四中│23日廢字│ │
│ │10時 │ │字第F192771 │第41-100│ │
│ │ │ │號 │-052227 │ │
│ │ │ │ │號 │ │
├─┼────┼────┼──────┼────┼──────┤
│23│100年5月│○○ │100年5月21日│100年5月│100年8月22日│
│ │21日上午│ │北市環稽四中│23日廢字│ │
│ │7時16分 │ │字第F192778 │第41-100│ │
│ │ │ │號 │-052234 │ │
│ │ │ │ │號 │ │
├─┼────┼────┼──────┼────┼──────┤
│24│100年5月│○○ │100年5月21日│100年5月│100年8月22日│
│ │21日上午│ │北市環稽四中│23日廢字│ │
│ │7時16分 │ │字第F192780 │第41-100│ │
│ │ │ │號 │-052235 │ │
│ │ │ │ │號 │ │
├─┼────┼────┼──────┼────┼──────┤
│25│100年5月│○○ │100年5月22日│100年5月│100年8月22日│
│ │22日上午│ │北市環稽四中│23日廢字│ │
│ │7時30分 │ │字第F192787 │第41-100│ │
│ │ │ │號 │-052242 │ │
│ │ │ │ │號 │ │
├─┼────┼────┼──────┼────┼──────┤
│26│100年5月│○○ │100年5月22日│100年5月│100年8月22日│
│ │22日上午│ │北市環稽四中│23日廢字│ │
│ │7時30分 │ │字第F192788 │第41-100│ │
│ │ │ │號 │-052243 │ │
│ │ │ │ │號 │ │
├─┼────┼────┼──────┼────┼──────┤
│27│100年5月│○○ │100年5月23日│100年5月│100年8月22日│
│ │23日上午│ │北市環稽四中│24日廢字│ │
│ │10時7分 │ │字第F192652 │第41-100│ │
│ │ │ │號 │-052344 │ │
│ │ │ │ │號 │ │
├─┼────┼────┼──────┼────┼──────┤
│28│100年5月│○○ │100年5月23日│100年5月│100年8月22日│
│ │23日上午│ │北市環稽四中│24日廢字│ │
│ │10時7分 │ │字第F192653 │第41-100│ │
│ │ │ │號 │-052346 │ │
│ │ │ │ │號 │ │
├─┼────┼────┼──────┼────┼──────┤
│29│100年5月│○○ │100年5月24日│100年5月│100年8月22日│
│ │24日上午│ │北市環稽四中│24日廢字│ │
│ │7時10分 │ │字第F192796 │第41-100│ │
│ │ │ │號 │-052454 │ │
│ │ │ │ │號 │ │
├─┼────┼────┼──────┼────┼──────┤
│30│100年5月│○○ │100年5月24日│100年5月│100年8月22日│
│ │24日上午│ │北市環稽四中│24日廢字│ │
│ │7時10分 │ │字第F192796 │第41-100│ │
│ │ │ │號 │-052454 │ │
│ │ │ │ │號 │ │
├─┼────┼────┼──────┼────┼──────┤
│31│100年5月│○○ │100年5月25日│100年5月│100年8月22日│
│ │25日上午│ │北市環稽四中│27日廢字│ │
│ │10時45分│ │字第F192663 │第41-100│ │
│ │ │ │號 │-052970 │ │
│ │ │ │ │號 │ │
├─┼────┼────┼──────┼────┼──────┤
│32│100年5月│○○ │100年5月25日│100年5月│100年8月22日│
│ │25日上午│ │北市環稽四中│27日廢字│ │
│ │10時45分│ │字第F192664 │第41-100│ │
│ │ │ │號 │-052971 │ │
│ │ │ │ │號 │ │
├─┼────┼────┼──────┼────┼──────┤
│33│100年5月│○○ │100年5月26日│100年5月│100年8月22日│
│ │26日上午│ │北市環稽四中│27日廢字│ │
│ │11時30分│ │字第F192671 │第41-100│ │
│ │ │ │號 │-052978 │ │
│ │ │ │ │號 │ │
├─┼────┼────┼──────┼────┼──────┤
│34│100年5月│○○ │100年5月26日│100年5月│100年8月22日│
│ │26日上午│ │北市環稽四中│27日廢字│ │
│ │11時30分│ │字第F192672 │第41-100│ │
│ │ │ │號 │-052979 │ │
│ │ │ │ │號 │ │
├─┼────┼────┼──────┼────┼──────┤
│35│100年5月│○○ │100年5月27日│100年5月│100年8月22日│
│ │27日上午│ │北市環稽四中│31日廢字│ │
│ │11時25分│ │字第F192679 │第41-100│ │
│ │ │ │號 │-053115 │ │
│ │ │ │ │號 │ │
├─┼────┼────┼──────┼────┼──────┤
│36│100年5月│○○ │100年5月27日│100年5月│100年8月22日│
│ │27日上午│ │北市環稽四中│31日廢字│ │
│ │11時25分│ │字第F192680 │第41-100│ │
│ │ │ │號 │-053116 │ │
│ │ │ │ │號 │ │
├─┼────┼────┼──────┼────┼──────┤
│37│100年5月│○○ │100年5月28日│100年5月│100年8月22日│
│ │28日上午│ │北市環稽四中│31日廢字│ │
│ │7時33分 │ │字第F192687 │第41-100│ │
│ │ │ │號 │-053127 │ │
│ │ │ │ │號 │ │
├─┼────┼────┼──────┼────┼──────┤
│38│100年5月│○○ │100年5月28日│100年5月│100年8月22日│
│ │28日上午│ │北市環稽四中│31日廢字│ │
│ │7時33分 │ │字第F192688 │第41-100│ │
│ │ │ │號 │-053128 │ │
│ │ │ │ │號 │ │
├─┼────┼────┼──────┼────┼──────┤
│39│100年5月│○○ │100年5月29日│100年5月│100年8月22日│
│ │29日上午│ │北市環稽四中│31日廢字│ │
│ │10時3分 │ │字第F192695 │第41-100│ │
│ │ │ │號 │-053141 │ │
│ │ │ │ │號 │ │
├─┼────┼────┼──────┼────┼──────┤
│40│100年5月│○○ │100年5月29日│100年5月│100年8月22日│
│ │29日上午│ │北市環稽四中│31日廢字│ │
│ │10時3分 │ │字第F192696 │第41-100│ │
│ │ │ │號 │-053142 │ │
│ │ │ │ │號 │ │
├─┼────┼────┼──────┼────┼──────┤
│41│100年5月│○○ │100年5月30日│100年5月│100年8月22日│
│ │30日上午│ │北市環稽四中│31日廢字│ │
│ │11時11分│ │字第F193703 │第41-100│ │
│ │ │ │號 │-053153 │ │
│ │ │ │ │號 │ │
├─┼────┼────┼──────┼────┼──────┤
│42│100年5月│○○ │100年5月30日│100年5月│100年8月22日│
│ │30日上午│ │北市環稽四中│31日廢字│ │
│ │11時11分│ │字第F193704 │第41-100│ │
│ │ │ │號 │-053154 │ │
│ │ │ │ │號 │ │
├─┼────┼────┼──────┼────┼──────┤
│43│100年5月│○○ │100年5月31日│100年6月│100年8月22日│
│ │31日上午│ │北市環稽四中│2日廢字 │ │
│ │10時41分│ │字第F193711 │41-100- │ │
│ │ │ │號 │060142號│ │
│ │ │ │ │ │ │
├─┼────┼────┼──────┼────┼──────┤
│44│100年5月│○○ │100年5月31日│100年6月│100年8月22日│
│ │31日上午│ │北市環稽四中│2日廢字 │ │
│ │10時41分│ │字第F193713 │41-100- │ │
│ │ │ │號 │060143號│ │
├─┼────┼────┼──────┼────┼──────┤
│45│100年9月│○○ │100年9月1日 │100年9月│未查告 │
│ │1日下午2│ │市環稽四中字│2日廢字 │ │
│ │時30分 │ │第F195053號 │41-100- │ │
│ │ │ │ │090235號│ │
├─┼────┼────┼──────┼────┼──────┤
│46│100年9月│○○ │100年9月1日 │100年9月│未查告 │
│ │1日下午2│ │市環稽四中字│2日廢字 │ │
│ │時30分 │ │第F195054號 │41-100- │ │
│ │ │ │ │090236號│ │
├─┼────┼────┼──────┼────┼──────┤
│47│100年9月│○○ │100年9月2日 │100年9月│未查告 │
│ │2日上午9│ │市環稽四中字│2日廢字 │ │
│ │時32分 │ │第F195061號 │41-100- │ │
│ │ │ │ │090407號│ │
├─┼────┼────┼──────┼────┼──────┤
│48│100年9月│○○ │100年9月2日 │100年9月│未查告 │
│ │2日上午9│ │市環稽四中字│2日廢字 │ │
│ │時32分 │ │第F195062號 │41-100- │ │
│ │ │ │ │090408號│ │
├─┼────┼────┼──────┼────┼──────┤
│49│100年9月│○○ │100年9月3日 │100年9月│未查告 │
│ │3日上午9│ │市環稽四中字│5日廢字 │ │
│ │時45分 │ │第F195069號 │41-100- │ │
│ │ │ │ │090454號│ │
├─┼────┼────┼──────┼────┼──────┤
│50│100年9月│○○ │100年9月3日 │100年9月│未查告 │
│ │3日上午9│ │市環稽四中字│5日廢字 │ │
│ │時45分 │ │第F195070號 │41-100- │ │
│ │ │ │ │090455號│ │
├─┼────┼────┼──────┼────┼──────┤
│51│100年9月│○○ │100年9月4日 │100年9月│未查告 │
│ │4日下午3│ │市環稽四中字│5日廢字 │ │
│ │時5分 │ │第F195077號 │41-100- │ │
│ │ │ │ │090462號│ │
├─┼────┼────┼──────┼────┼──────┤
│52│100年9月│○○ │100年9月4日 │100年9月│未查告 │
│ │4日下午3│ │市環稽四中字│5日廢字 │ │
│ │時5分 │ │第F195078號 │41-100- │ │
│ │ │ │ │0904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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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覃 正 祥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20 日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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