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1.03.22. 府訴字第101090442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1年1月4日北市社老字第1
    01300749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配偶○○【民國(下同)21年○○月○○日生】原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每
      月新臺幣(下同) 2,290元,其並未接受收容安置,訴願人為其配偶之實際照顧者,前
      經原處分機關核定發給訴願人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每月 5,000元在案。嗣經原處
      分機關以訴願人配偶○○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享領資格,業經原處分機關以100 
      年12月13日北市社助字第10047629300 號函核定自101年1月起註銷在案,該受照顧者已
      不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第 2 條第1款規定之資格,乃依同辦法第10
      條規定,以 101年1月4日北市社老字第 10130074900號函通知訴願人,自101年1月起停
      止發給訴願人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該函於 101年1月6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01 年1月1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2月29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依原處分機關101年2月21日北市社助字第101 32555100號
      函核准自 101年1月起按月核發訴願人配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每月2,290元,乃
      以 101年2月29日北市社老字第101323820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
      會,自行撤銷前揭101年1月4日北市社老字第10130074900號函及恢復訴願人中低收入老
      人特別照顧津貼之請領資格。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
      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6 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覃 正 祥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22    日市 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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