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1.04.11. 府訴字第10109047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老人收容安置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1年1月12日北市社老字第10048164
    4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因屬重度失能者,業已進住臺北市○○所(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街○○號)
      ,於民國(下同)100 年12月12日委由代理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本市 100年度老
      人收容安置補助費用,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全戶 4人之存款(含股票投資)超過臺
      北市政府社會局100年度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實施計畫第3點規定關於一般戶重度失能
      長者之補助標準新臺幣(下同)325萬元(250萬元+25萬元× 3= 325萬元),乃以10
      1年1月12日北市社老字第 10048164400號函通知訴願人否准所請。該函於 101年 1月16
      日送達,訴願人不服該函,於 101年2月1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2月24日補正訴願程式。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依訴願書檢附其戶內人口投資已有變動之相關財稅資料,
      審認訴願人符合上開實施計畫規定,乃以101年3月12日北市社老字第 10132602400號函
      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自行撤銷前揭 101年1月12日北市社老字第1
       0048164400號函及核定訴願人符合一般戶-1重度失能者補助標準,並自100年12月26日
      起核發其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費用每月 1萬元。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
      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又本件訴願人申請言詞辯論,經審酌原處分已
      不存在,核無進行言詞辯論之必要,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覃 正 祥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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