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1.06.06. 府訴字第10109085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1年4月20日北市
    社老字第101355717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年滿68歲,為本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對象。嗣經原處分機關查
      核發現申報訴願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其民國(下同)99年度綜合所得稅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綜合所得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不符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
      險費自付額補助辦法第 3條第2款第2目關於補助對象之規定,原處分機關乃依同辦法第
       9條第2款規定,以101年4月20日北市社老字第10135571700號函通知訴願人,自101年2
      月起停止其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之補助。訴願人不服,於 101年5月3日經由
      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訴願人提起訴願時所檢附資料記載納稅義務人○○○99
      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業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北投稽徵所)於101 年4月20日核定為1
      2%,乃審認訴願人已符合補助資格,並以 101年5月10日北市社老字第10136718300號函
      通知訴願人及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自行撤銷上開101年4月20日北市社老字第1013
      5571700 號函,並追溯自101年2月起恢復其補助。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
      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6 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6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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