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
臺北市政府 101.06.20. 府訴字第10109087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1年3月15日北市
社障字第101325258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原為重度失智症之身心障礙者,前經原處分機關審認其符合重度失智症50%額補
助資格,並核定按月補助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新臺幣(下同)1萬8,000元在案
。嗣原處分機關辦理民國(下同)101 年度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複查作業,查
得訴願人之障礙等級變更為極重度,並審認訴願人全戶5人平均每人每月收入為4萬4,82
1 元,符合極重度失智症25%額補助資格,乃依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
第9條第4款規定,以101年3月15日北市社障字第10132525800號函核定自101年4月1日起
至12月31日止按月補助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1萬4,125元。訴願人不服,於101年3月
2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3月28日、4月3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因其戶內人口收入之計算有誤,乃以 101年 5月23日北市
社障字第 10137629700號函自行撤銷101年3月15日北市社障字第 10132525800號函及恢
復原50%額補助資格。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
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覃 正 祥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