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1.11.23. 府訴三字第10109178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1年7月18日大字第21-101-07024
    9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緣原處分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規定執行「101年度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及油品檢測
    計畫」,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15日13時59分,在本市內湖區○○路○○號原處分機關柴
    油車排煙檢測站,採集訴願人所有,由案外人○○○駕駛車牌號碼xxx-xx之營業遊覽大客車
    (出廠年月:94年3 月,下稱系爭車輛)使用之柴油。該柴油樣品經檢驗結果,硫含量濃度
    達 30mg/kg,超過法定管制標準(10 mg/kg),原處分機關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 1
    項規定,以 101年7月4日C011522號舉發通知書告發,嗣依同法第64條規定,以 101年7月18
    日大字第21-101-070249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2萬5,000元罰鍰。並依環境教
    育法第 23條第2款規定,命參加環境講習 2小時。訴願人不服,於101年7月20日向原處分機
    關陳述意見,經原處分機關以101年8月3日北市環稽字第10131651800號函復訴願人在案。訴
    願人仍表不服,於101年8月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8月24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
    卷答辯。
      理由
    一、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條前段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 4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專責機構,辦
      理空氣污染研究、訓練及防制之有關事宜。」第36條第 1項規定:「製造、進口、販賣
      或使用供交通工具用之燃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燃料種類之成分標準及性能標準
      。但專供出口者,不在此限。」第64條規定:「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依第
      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使用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處製造、販賣或進
      口者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日
      連續處罰。」第73條規定:「本法所定之處罰,除另有規定外......在直轄市、縣(市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第75條規定:「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
      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前項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環境教育法第23
      條規定:「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
      或其他組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有代
      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環境講習:一、違反環
      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停工、停業處分。二、違反環境
      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
      車用汽柴油成分管制標準第 1條規定:「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
      定訂定之。」第4條第2款規定:「柴油(含生質柴油)成分管制標準如下:......二、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之柴油成分標準,如下表:
    ┌─────────────────┬────────────┐
    │項目               │標 準 值        │
    ├─────────────────┼────────────┤
    │硫 含 量             │10 mg/kg,max      │
    ├─────────────────┼────────────┤
    │十六烷指數            │48 min         │
    ├─────────────────┼────────────┤
    │多環芳香烴含量          │11 %(m/m), max    │
    ├─────────────────┴────────────┤
    │備註:                           │
    │1.煉油廠出廠之柴油應於一百年七月一日起符合本標準值,油庫及加│
    │ 油站應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前完成換儲作業以符合本標準值。 │
    │2.進口之柴油油品應於一百年七月一日起符合本標準值。     │
    │3.生質柴油應符合本標準值。                 │
    └──────────────────────────────┘
      」
      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 1條規定:「本準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
      簡稱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2條第 2款第 2目規定:「違反本法第
      三十六條規定,使用車用汽柴油不符合成分管制標準,依下列規定處罰使用人:......
      二、柴油不符合成分標準者:......(二)硫含量超過管制標準二倍而未超過管制標準
      十倍者,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環境教育法環境講習時數及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點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三
      條規定裁處環境講習,應依附表一計算環境講習之時數。」
      附表一
    ┌────────┬─────────────────────┐
    │項次      │1                     │
    ├────────┼─────────────────────┤
    │違反法條    │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        │
    ├────────┼─────────────────────┤
    │裁罰依據    │第23條                  │
    ├────────┼─────────────────────┤
    │違反行為    │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
    │        │經處分機關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罰鍰或停工、 │
    │        │業處分者。                │
    ├────────┼────┬────────────────┤
    │裁處金額與同一條│裁處金額│裁處金額逾新臺幣1萬元      │
    │款適用對像最高上│新臺幣1 ├────┬───┬───┬───┤
    │限罰鍰金額之比例│萬元以下│A≦35% │35%<A│70%<A│停工、│
    │(A)      │    │    │≦70% │≦100%│停業 │
    ├────────┼────┼────┼───┼───┼───┤
    │環境講習(時數)│  1  │  2  │ 4  │ 8  │ 8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95年 7月31日環署空字第0950058836號函釋:「....
      ..二、所提消費明細不足證明採樣當時系爭車輛油箱內全部油品之來源及品質狀況;又
      是否曾自行添加未符合標準之油料,或擅自向地下油行加油,抑或其他不可知之因素致
      使含硫量超過標準值之情事,雖有未明,均不影響車輛所有應負之違規責任。使用於交
      通工具之柴油既不符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柴油成分標準,違規事實洵屬明確,依法自難免
      罰。......」
      臺北市政府91年7月15日府環一字第09106150300號公告:「主旨:公告空氣污染防制法
      有關本府權限之委任,並自91年 6月21日起生效。......公告事項:本府將空氣污染防
      制法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環境保護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並自91年 6月21日起生
      效。」
      100年7月1日府環四字第100343168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環境教育業務委任
      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公告事項:本府將『環境教育法』中下列主管權責業務
      事項,委任本府環境保護局,以該局之名義執行之。......三、環境教育法罰則相關事
      項。」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公司開業已20年,所使用之油品均在合法加油站加油,豈能
      用肉眼來辨別油品瑕疵。應抽驗供應商油品,如有問題應在媒體報導再重罰,才能杜絕
      。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原處分機關於事實欄所述時、地,採集訴願人所有,由案外人○○○駕駛系爭車輛使
      用之柴油(樣品編號: E02-101004)。該油品樣品經檢驗結果,硫含量達30mg/kg,超
      過法定管制標準( 10mg/kg),此有原處分機關油品含硫量採樣篩選紀錄表、現場採樣
      紀錄表(附採證照片 3張)及原處分機關委託○○股份有限公司油品樣品檢驗報告等影
      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予以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開業已20年,所使用油品均在合法加油站加油,豈能用肉眼來辨別油品
      瑕疵云云。按製造、進口、販賣或使用供交通工具用之燃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燃料種類之成分標準及性能標準;違反者,處使用人 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空
      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 1項及第64條定有明文。查訴願人所有系爭車輛使用油品抽測之
      樣品,係經原處分機關取樣油品後,送交環保署認證許可之專業檢測機構-○○股份有
      限公司(許可證字號:環署環檢字第 027A號)以環保署公告之鑑驗方式(車用氣、柴
      油中硫含量-紫外線螢光法-NIEA A446.71C )進行油品硫含量濃度分析,尚無訴願人所
      指摘僅用肉眼判別之情事;且檢驗結果,硫含量確實超過法定管制標準。又訴願人既為
      系爭車輛油品之使用人,對其所有車輛使用油品所應遵守之相關法令規定,應知悉並切
      實遵守,而訴願人對系爭車輛所使用之油品疏未檢視、維護,致柴油硫含量超過法定管
      制標準,難謂無過失,依法即應受罰。另訴願人雖主張由其關係企業○○有限公司與○
      ○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供油契約並提供該加油站101年4月13日油品檢驗合格證明,欲證明
      其所有系爭營業用大客車皆至合法加油站加油,惟其仍無法證明101年5月15日本案原處
      分機關採集系爭車輛所使用柴油之全部供貨來源及品質狀況。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
      而,原處分機關處訴願人2萬5,000元罰鍰,並命接受環境講習 2小時,揆諸前揭規定及
      函釋意旨,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庭宇(公出)
                                  委員 蔡立文(代理)
                                      委員 王曼萍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柯格鐘
                                      委員 葉建廷
                                      委員 范文清
                                      委員 王韻茹
                                      委員 覃正祥
                                      委員 吳秦雯
      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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