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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1.12.22. 府訴一字第101092105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等2人因101年房屋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1年8月21日北市稽法甲字第101314
4890V號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等 2人分別共有本市信義區○○路○○段○○號○○樓、○○號○○樓(權利範圍各
為二分之一)、訴願人○○○所有同區路段○○號○○樓、○○號○○樓及其共同使用部分
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坐落基地所興建之地上27層、地下 3層1棟122戶之建築物領有本府
都市發展局民國(下同)96年12月28日核發之96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該等建築物之構造
種類為鋼筋混凝土以上構造等級(鋼骨RC造),原處分機關為辦理本市高級住宅清查作業,
由其所屬信義分處(下稱信義分處)及原處分機關分別於101年5月7日及7月 5日派員至該等
建築物所在之○○社區現場進行勘查,查得其中 2戶供住戶公共使用,依高級住宅 8項認定
標準逐項進行評估結果,審認系爭房屋所在建築物符合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
作業要點第15點所定之高級住宅,信義分處乃依上開規定,按該棟房屋坐落地點之街路等級
調整率加成核計系爭房屋之房屋構造標準單價,並核定其 101年房屋稅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39萬 840元。訴願人○○○不服,申請復查,經原處分機關以信義分處原核定系爭房屋共
同使用部分之本市信義區○○路○○段○○號(○○樓)、○○號(○○樓)公共設施部分
依高級住宅加價並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有誤,而應按住家用稅率課徵,乃以101年8月21日
北市稽法甲字第 1013144890V號復查決定:「一、申請人所有本市信義區○○路○○段○○
號○○樓、○○號○○樓及○○號○○樓等 3戶房屋部分,復查駁回。二、申請人所有本市
信義區○○路○○段○○號○○樓附屬地下3層防空避難室8.4平方公尺部分,免徵房屋稅;
其餘復查駁回。三、申請人所有本市信義區○○路○○段○○號○○樓及○○號○○樓等 2
戶房屋持分共有部分,均改按住家用稅率並依高級住宅加價課徵 101年房屋稅。」該復查決
定書於101年8月24日送達,訴願人對於系爭房屋按高級住宅加成核計房屋稅部分仍不服,於
101年9月24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10月 4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
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訴願人○○雖非原處分機關101年8月21日北市稽法甲字第1013144890V 號復查決定
之申請人,惟查其為本市信義區○○路○○段○○號○○樓、○○號○○樓之共有人,
亦為 101年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應認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依訴願第18條規定,得
就本件提起訴願;又本件訴願人提起訴願日期(101年9月24日)距復查決定書送達日期
(101年8月24日)雖已逾30日,惟訴願期間之末日原為101年9月23日,因是日為星期日
,應以次日(即101年9月24日)代之,是訴願人於101年9月24日提起訴願,並未逾期,
合先敘明。
二、按房屋稅條例第 2條規定:「本條例用辭之定義如左:一、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
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二、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指附屬於應徵房
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第 3條規定:「房屋稅,以
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第 4條
第 1項前段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第10條第1項規定:「主管稽徵機
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第11條規定:「房屋標準價
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
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
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 8條規定:「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所稱之房屋標準價格,
稽徵機關應依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房屋種類等級、耐用年數、折舊標準及地
段增減率等事項調查擬定,交由本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查評定後,由臺北市政府(以
下簡稱市政府)公告之。」
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 1點規定:「為簡化房屋標準價格之評
定及房屋現值之核計作業,特訂定本要點。」第 2點規定:「房屋現值之核計,以『房
屋構造標準單價表』、『折舊率及耐用年數表』及『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評定表』為準
據。」第 4點第 1項、第 2項規定:「適用『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核計房屋現值時,
對房屋之構造、用途及總層數等,依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未領使用執照者依
建造執照)所載之資料為準。面積則以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測量成果圖為準。但已領使
用執照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以使用執照所載資料為準;未領使用執照(或建造
執照)之房屋,以現場勘定調查之資料為準。」「前項房屋總層數之計算,不包括地下
室或地下層之層數;同一使用執照記載樓層數如有數種且獨立使用者,應分別評定。」
第15點規定:「房屋為鋼筋混凝土以上構造等級,經逐棟認定具有下列八項標準,為高
級住宅,其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按該棟房屋坐落地點之街路等級調整率加成核計:(一)
獨棟建築(二)外觀豪華(三)地段絕佳(四)景觀甚好(五)每層戶少(六)戶戶車
位(七)保全嚴密(八)管理週全。前項認定標準,除商業大樓及已依第十四點規定加
成課徵之房屋外,自 100年 7月 1日起實施。」第23點規定:「本要點之修正於報經臺
北市政府核定後公告實施。」
臺北市高級住宅審查作業注意事項第 1點規定:「為明確規範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高級住宅認定標準及定義,訂定本注意事項,以為稽徵實務作業依據。」第 2點規定:
「本市高級住宅認定標準及定義如下:(一)獨棟建築:未與其他建物或建案相連結。
(二)外觀豪華:建築氣派、華麗或特殊風格,採用高級建材等。(三)地段絕佳:地
處交通便利、環境靜或鄰近名校學區等。(四)景觀甚好:鄰近公園、林蔭大道、水岸
、山景或建築基地整體規劃良善等。(五)每層戶少:每層戶數少,原則上為 4戶以下
,採光良好。(六)戶戶車位:車位數大於或等於戶數。(七)保全嚴密:設監視系統
或配保全人員。(八)管理週全:專人或專責門禁管理及大樓之清潔維護。」第 3點規
定:「為稽徵實務審查作業需要,除上述標準之定義外,並就價格及面積明確規範如下
:(一)每戶總價 8,000萬元以上。(二)每坪單價 100萬元以上或每戶面積80坪以上
。(三)每棟房屋符合上述要件之戶數達70%以上者,則整棟列入。前項價格查無市場
行情者,可參考相同路段或鄰近區域之高級住宅市場行情。第一項所稱面積以地政機關
登記之建物總面積為準。」第 6點規定:「本注意事項自 100年 7月 1日起實施。」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本社區為住商大樓,租售價值不如純住宅,且鄰近有公墓、信義快
速道路隧道口、高架橋、車聲吵雜,夜深人靜時高樓層無法開窗。社區共有 120戶,原
處分機關僅以 1戶出售價值認定本社區達79%住戶價值逾 8,000萬元以上,不符比例原
則,況奢侈稅實施後,房仲公司亦公佈房價已有調降之訊息,原處分機關依房價高漲之
100年交易價格認定本社區101年之房價,顯屬速斷。況本社區規劃良善及綠化景觀甚佳
,均是本社區住戶支付較高之管理費所致,政府不予獎勵,竟提高稅額予以處罰,豈是
公平,實讓人無法信服。
四、按房屋為鋼筋混凝土以上構造等級,經逐棟認定具有獨棟建築、外觀豪華、地段絕佳、
景觀甚好、每層戶少、戶戶車位、保全嚴密、管理週全等 8項標準,為高級住宅,其房
屋構造標準單價按該棟房屋坐落地點之街路等級調整率加成核計,為臺北市房屋標準價
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15點所明定。查訴願人等 2人所有系爭房屋領有96使字第
xxxx號使用執照,依該使用執照記載其興建之構造種類為鋼骨RC造(即鋼骨鋼筋混凝土
以上構造等級)之地上 27層、地下 3層1棟122戶之建築物,其中2戶供住戶公共使用,
目前戶數為 120戶。經信義分處及原處分機關分別於 101年5月7日及7月5日派員至該等
建築物所在之○○社區現場進行勘查,依高級住宅 8項認定標準逐項進行評估結果為(
一)獨棟建築項:未與其他建物或建案相連結。(二)外觀豪華項:建築設計華麗,採
用高級建材,即外牆貼用天然石材、玻璃鋼材石材、大理石、花崗石等,具有特殊設施
即豪華迎賓大廳、交誼廳、圖書館、游泳池、健身房、SPA、KTV、宴會廳、空中庭院等
。(三)地段絕佳項:位於○○路○○段,鄰近○○國中、○○國小等學區、信義快速
道路、臺北 101、○○影城商圈、臺北國際會議中心、臺北世界貿易中心(臺北世貿)
等。(四)景觀甚好項:基地規劃良善,有花園及草坪、藝術造景等。(五)每層戶少
項:除第2層至第4層外,其他樓層為每層 4戶之純住宅大廈。(六)戶戶車位項:使用
執照登記車位數大於或等於戶數(法定汽車停車位共計有 151個)。(七)保全嚴密項
:設有24時保全人員、監視系統及卡片辨識系統。(八)管理周全項:外來訪客與洽公
人員須登記、有○○公司進駐管理。原處分機關依上開評估結果審認該等建築物全部符
合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15點所定之高級住宅,乃依上開規定
按系爭房屋坐落地點之街路等級調整率加成核計其房屋構造標準單價,並核定系爭房屋
101年房屋稅。有地籍資料查詢、96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信義分處高級住宅處理意
見表、原處分機關復查委員會高級住宅審查小組現場勘查紀錄表、現場照片63幀及臺北
市政府地政局 101年6月27日北市地價字第10131796900號函檢送市價資訊等影本附卷可
稽。是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等 2人主張其社區為住商大樓,價值不如純住宅,且鄰近有公墓、信義快速道
路隧道口、高架橋、車聲吵雜,不能僅以 1戶出售價值遽為認定社區79%住戶價值逾 8
,000萬元以上等語。按本市高級住宅認定標準為稽徵實務審查作業需要,除上開高級住
宅 8項認定標準外,尚就價格及面積明確規範如下:(一)每戶總價 8,000萬元以上。
(二)每坪單價 100萬元以上或每戶面積80坪以上。(三)每棟房屋符合上述要件之戶
數達70%以上者,則整棟列入。上開價格倘若查無市場行情者,可參考相同路段或鄰近
區域之高級住宅市場行情。上開面積係以地政機關登記之建物總面積為準。為臺北市高
級住宅審查作業注意事項第 3點所明定。經查系爭房屋坐落基地上之建築物每戶總價,
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年6月27日北市地價字第10131796900 號函檢送市價資訊略以,
信義區○○社區,建物門牌為○○路○○段○○號○○樓,建物面積 121.87平方公尺
( 36.87坪),成交金額為4,423萬元,成交年月為 100年4月,單價為每坪119萬9,620
元,是1戶總價8,000萬元以上之坪數至少為 66.69坪。復依卷附建物所有權部查詢畫面
顯示,上開建築物各戶建物總面積(含主建物、共有部分包括公共設施及停車位)登載
為100.82平方公尺(30.5坪)至675.63平方公尺( 204.38坪),其中大於66.69坪者計
有96戶,占上開建築物總戶數 120戶之比例為80%,已達70%以上,依臺北市高級住宅
審查作業注意事項第 3點第1項第3款規定,上開建築物應整棟列入高級住宅,亦無違誤
。至訴願人等2人主張各節,與上開高級住宅8項認定標準之情事無涉,不足採據。從而
,原處分機關復查決定駁回關於系爭房屋按高級住宅加成核計房屋稅部分復查之申請,
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庭宇(公出)
委員 王曼萍(代理)
委員 劉宗德(代理)
委員 紀聰吉(代理)
委員 戴東麗(代理)
委員 柯格鐘(代理)
委員 葉建廷(代理)
委員 王韻茹(代理)
委員 傅玲靜(代理)
委員 吳秦雯(代理)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市長 郝龍斌請假
副市長 陳威仁代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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