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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1.12.20. 府訴二字第10109219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醫療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1年9月24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132309300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係本市○○皮膚科診所負責醫師,該診所於網路(網址xxxxx.......)刊登「......
○○皮膚專科暨靜脈曲張診所......冷凍溶脂術(凍脂)......首批引進冷凍溶脂(凍脂)
技術,獲美國原廠授權為○○指定中心......不復胖的凍脂瘦身改造計畫......哈佛醫療最
新減脂技術。唯一美國FDA認證通過,確實安全有效... ...。」等詞句之醫療廣告(下稱系
爭廣告),經民眾向原處分機關檢舉。嗣原處分機關於民國 (下同)101年3月8日訪談訴願
人之受託人○○○並作成調查紀錄表後,審認系爭廣告涉及強調最高級、排名及誇大醫療效
能,屬以不正當方式為宣傳,違反醫療法第 86條第 7款規定,乃依同法行為時第 103條第1
項第 1款及行為時第115條規定,以101年9月24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132309300號裁處書,處
訴願人新臺幣(下同)5萬元罰鍰。該裁處書於 101年9月26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01年
10月2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醫療法第 9條規定:「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
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
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86條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下
列方式為之: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三、以
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五、藉採訪或報導為
宣傳。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
傳。」行為時第103條第1項第 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行
為時第 115條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於私立醫療機構,處罰其負責醫師。但依第一
百零七條有併處行為人為同一人者,不另為處罰。」
行政院衛生署97年12月30日衛署醫字第0970219512號函釋:「主旨:為配合『醫療法第
85條第 1項第 6款所稱,經主管機關容許登載或播放之醫療廣告事項』公告事項之發布
,有關醫療法第86條第 7款『其他不正當方式』規定之適用一案......說明:......三
、復為配合上揭公告事項之放寬規定,嗣後醫療廣告依醫療法第85條及上揭公告事項刊
登時,如涉及下列情事時,請依同法第86條第 1項第 7款『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之規定查處認定:......(二)強調最高級及排名等敘述性名詞或類似聳動用語之宣傳
(如:『國內首例』、『唯一』、『首創』、『第一例』、『診治病例最多』、『全國
或全世界第幾台儀器』、『最專業』、『保證』、『完全根治』、『最優』、『最大』
......等)。......(五)誇大醫療效能、或類似聳動用語方式(如:完全根治、一勞
永逸、永不復發......等)之宣傳......。」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醫療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本局處理違反醫療
法事件之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罰鍰單位:新臺幣:元
┌───────┬──────────────────────┐
│項次 │39 │
├───────┼──────────────────────┤
│違反事實 │醫療機構以下列方式刊登醫療廣告為宣傳:……七│
│ │、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
├───────┼──────────────────────┤
│法條依據 │第86條 │
│ │第103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
├───────┼──────────────────────┤
│法定罰鍰額度或│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
│其他處罰 │ │
├───────┼──────────────────────┤
│統一裁罰基準 │1.第1次處5萬元至15萬元罰鍰……。 │
└───────┴──────────────────────┘
臺北市政府94年 2月24日府衛企字第 09404404400號公告:「......公告事項:......
六、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十)醫療法中有關
本府權限事項......。」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依據本技術發明人之一 Dr.Rox Anderson之介紹及發表冷凍溶脂文
獻,可知冷凍溶脂確為○○大學醫療最新減脂技術;又在美國 FDA網站並無找到相同之
技術被許可,可知此產品及技術確為美國 FDA唯一認證通過,故系爭廣告並無誇大之嫌
。
三、查訴願人於網站上登載如事實欄所述違規醫療廣告之事實,有系爭廣告、原處分機關 1
01年3月8日訪談訴願人之受託人○○○之調查紀錄表等影本附卷可稽。是本件違規事實
洵堪認定,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依據本技術發明人之一○○○○之介紹及發表冷凍溶脂文獻,可知冷凍溶
脂確為○○大學醫療最新減脂技術;又在美國 FDA網站並無找到相同之技術被許可,可
知此產品及技術確為美國 FDA唯一認證通過,故系爭廣告並無誇大之嫌云云。按醫療業
務非屬營利事業,有別於一般商品,不得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就醫、刺激或創造醫
療需求等情形;衛生主管機關為使民眾之醫療服務品質獲得保障,適當規範廣告刊登之
內容,自有其必要,是於醫療法第86條對醫療廣告之方式設有限制,行政院衛生署並以
前揭97年12月30日衛署醫字第 0970219512號函釋,說明醫療法第86條第7款「以其他不
正當方式為宣傳」概括條款之內涵,包含「強調最高級及排名等敘述性名詞或類似聳動
用語之宣傳(如:『國內首例』、『唯一』、『首創』、『第一例』、『診治病例最多
』、『全國或全世界第幾台儀器』、『最專業』、『保證』、『完全根治』、『最優』
、『最大』......等)」及「誇大醫療效能、或類似聳動用語方式(如:完全根治、一
勞永逸、永不復發......等)之宣傳......」等違規情形。訴願人為醫療機構負責人,
於刊登醫療廣告時,自應遵守上開規定。查系爭廣告,其內容宣稱有「首批引進」、「
最新減脂技術」、「唯一......認證通過」、「不復胖」等文詞,核已該當前揭行政院
衛生署97年12月30日衛署醫字第0970219512號函釋所指強調最高級、排名及誇大醫療效
能之宣傳,則訴願人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 7款規定之違規事實,洵堪認定,自應受罰。
訴願主張,尚難採作對其為有利之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函釋意旨及裁
罰基準,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 5萬元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庭宇(公出)
委員 王曼萍(代理)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柯格鐘
委員 葉建廷
委員 王韻茹
委員 傅玲靜
委員 吳秦雯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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