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1.12.25. 府訴三字第10109220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訴願人因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1年9月25日北市勞障字第1013
    80389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1年1月至6月員工參加勞保總人數分別為145人、148 人、151人、1
    55人、151人及149人,申報身心障礙者總人數分別為14人、14人、14人、11人、11人及13人
    ,其於101年9月20日以臺北市超額進用、非義務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申請表向原處分
    機關申請 101年 1月至 6月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以訴願人於勞工
    保險局申報登記(廠礦)地址非設立於本市,不符臺北市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辦法第 3條規
    定,乃以101年9月25日北市勞障字第10138038900號函核定不予獎勵。訴願人不服,於101年
    10月8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辦理。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四、勞工主管機關
      :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衛生等相關權益之規
      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第38條第2項、第3項規定:「......民營事業機構
      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
      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前二項......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
      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
      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 ......。」第43條第1項規定:「為促進身心障礙者
      就業,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設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
      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定之。」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前條身心
      障礙者就業基金之用途如下:......二、核發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私立機構獎勵金。
      ......」
      臺北市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辦法第 1條規定:「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身
      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運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身心
      障礙者就業基金,鼓勵雇主進用身心障礙者,以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特依臺北市身心
      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第 2條規
      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第 3條規定:「進用身
      心障礙者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之申請對象,除係設立於本市之私立機構外,並應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第 4條第 1項規定:「私立機構申請獎勵金,應於每年
      一月一日、七月一日起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勞工局申請前半年獎勵金,逾期不
      受理:一、申請表。二、身心障礙員工薪資表。三、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費明細表、公
      保清單(含年資滿三十年者)影本。四、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五、身心障礙員工公保或勞保加保證明影本。六、身心障礙員工薪資清冊影本。七、
      身心障礙員工出勤紀錄影本。八、本市之公司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工廠登記證或經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件影本。九、其他經勞工局指定之相關文件。」第 6條第 1項
      第 2款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勞工局得駁回其申請:......二、第四條所
      定申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100年5月30日勞職特字第1000072691號函釋:「主旨
      :有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 2項所稱機關(構)所在地之疑義一案......說
      明:......四、綜上,有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所稱機關(構)所在地,係指
      投保單位向勞工保險局申報之登記地址,即來函及本會職業訓練局第三代身心障礙者定
      額進用資訊管理系統所稱之廠礦地址。」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訴願人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人數均符合規定,也完全依照規定將所需之各項文件據實
       填寫無誤,但獎勵辦法中並未闡明廠礦地址等之申請條件。
    (二)訴願人設立所在地位於臺北市,所投保單位為勞工保險局,隸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為何有縣市之分、廠礦地址之別?
    (三)依獎勵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如申請文件有所欠缺,應通知限期補正,惟原處分機關
       未通知補正即核定不予獎勵,行政作業程序有嚴重瑕疵。
    三、查本件訴願人於 101年9月20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101年1月至6月私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
      者獎勵金,案經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非設立登記於本市之私立機構,有訴願人ࣖ
      5;具之「臺北市超額進用、非義務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申請表」、本府101年7月
      19日府產業商字第10185889910 號函及第三代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資訊管理系統勞保機
      關基本資料查詢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不符臺北市進用身心障礙者
      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核定不予獎勵,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申請條件均符合規定,且設立所在地不應有縣市、廠礦地址之別及原處
      分機關未通知補正,行政作業程序有嚴重瑕疵云云。按本府為運用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鼓勵雇主進用身心障礙者,以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特訂定臺北市進用身心障礙者獎
      勵辦法。該辦法第 3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之申請對象,係設立於本市之私立
      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構。又所謂機關(構)所在地,係指投保單位向勞工保險局申報
      之登記地址,亦即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第三代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資訊管理系統所稱之廠
      礦地址,揆諸勞委會 100年5 月30日勞職特字第1000072691號函釋意旨自明。查本件依
      卷附本府101 年 7月19日府產業商字第 10185889910號函及第三代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
      資訊管理系統勞保機關基本資料查詢影本顯示,訴願人原公司所在地址為新北市新莊區
      ○○路○○段○○號○○樓之○○,前經本府核准自 101年 7月19日變更為本市中山區
      ○○○路○○號○○樓,且訴願人迄 101年 8月止,於勞工保險局申報登記之廠礦地址
      ,仍尚未遷入本市。是其於 101年 1月至 6月投保單位登記地址既非位於本市,核與前
      揭臺北市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辦法第 3條規定不符。次查同辦法第 6條第 1項第 2款規
      定,係指申請人依同辦法第 4條所定申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而未補正之情形
      ,與本件訴願人係因於勞工保險局申報登記之廠礦地址非設立於本市,不符同辦法第 3
      條規定之情形不同,原處分機關自無通知訴願人補正之必要。訴願主張,不足憑採。從
      而,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 101年 1月至 6月向勞工保險局申報之登記(廠礦)地址非設
      立於本市,乃否准其申請,揆諸前揭規定及函釋意旨,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庭宇(公出)
                                  委員 王曼萍(代理)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柯格鐘
                                      委員 葉建廷
                                      委員 王韻茹
                                      委員 傅玲靜
                                      委員 吳秦雯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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