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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2.03.13. 府訴二字第102090393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籍)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1年12月11日北市衛食藥字第 1
0141522900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 101年10月30日在○○股份有限公司北權分公司(臺北市松
山區○○○路○○段○○巷○○號○○樓)、○○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臺北市中
山區○○街○○號及○○號)、○○藥局(臺北市中山區○○路○○巷○○號○○樓)
及○○商行(臺北市中山區○○○路○○巷○○號○○樓)抽驗訴願人販售之「○○配
方(400公克)(有效日期2014.04.30)」、「○○奶粉(900公克)(有效日期 2014.
05.08)」、「○○奶粉(1,700公克)(有效日期2014.04.15)」及「○○奶粉(900
公克)(有效日期 2014.01.20)」等4項產品,送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下
稱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經該局作成101年11月16日FDA研字第1010074739號檢驗報告
書,檢驗結果發現有「奶粉水溶液,靜置沉澱有極少量黑褐色微粒(以磁鐵吸附會移動
)」情形,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0條規定,原處分機關乃以101年11月21日北市衛食
藥字第10155374500號函通知訴願人於101年11月30日前改善完成。嗣原處分機關於 101
年 12月4日在○○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松山區○○○路○○段○○號地下○○樓)、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臺北市內湖區○○路○○段○○號)及○○股份有限公
司○○分公司(臺北市內湖區○○街○○號)再次抽驗訴願人販售之「○○配方( 400
公克)(有效日期 2014.07.08)」、「○○奶粉(900公克)(有效日期2014.09.16)
」、「○○奶粉(1,700公克)(有效日期2014.09.01)」及「○○奶粉(900公克)(
有效日期 2014.07.22)」等 4項產品,送請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經該局作成101年12
月 7日FDA研字第1011903965號檢驗報告書,檢驗結果發現仍有上揭不符規定情事,復
經原處分機關以101年12月7日北市衛食藥字第 10141522700號函請訴願人陳述意見,訴
願人以101年12月8日函向原處分機關陳述意見在案。嗣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食品
衛生管理法第 10條規定,爰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條第1款規定,以 101年12
月 11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141522900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 3萬元罰鍰,並命訴願
人將違規產品立即下架並於102年1月15日前完成回收。訴願人不服,於102年1月11日經
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原處分機關就上開產品是否違反規定,以 102年 1月14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23085410
0號函請食品藥物管理局釋示,經該局以102年1月30日FDA食字第1028000866號函復略以
:「主旨:有關『○○配方』等4項共8個批號產品,是否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說
明:......三、奶粉中黑褐色微粒倘小於2.0毫米,並符合CNS乳粉(焦粒)標準規定,
且未檢出任何危害成分,尚可視為無食品安全之疑慮。四、旨揭產品微粒之檢驗分析結
果,主要組成元素係含碳、氧、鐵、鈣、磷、銅、錳、鉀等營養素成分;尺寸小於 2.0
毫米......經綜合核判,該等微粒非屬異物,且符合上述條件,尚可判定屬無違反食品
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原處分機關乃以 102年2月7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231341400號
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101年12月11日北市衛食藥字第 1014152290
0號裁處書。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
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6 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公假)
委員 蔡 立 文(代理)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覃 正 祥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13 日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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