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2.05.16. 府訴一字第10209069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房屋稅事件,不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文山分處民國102年3月18日北市稽文山甲字第
     102430827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查訴願人所有本市文山區○○路○○段○○巷○○號○○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經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文山分處查得其頂樓增建有面積40平方公尺之構造物,乃以民國(下
      同)102年3月18日北市稽文山甲字第 10243082700號函通知訴願人,核定系爭房屋頂樓
      增建部分之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萬2,400元,並自101年7月起按住家用稅率
      併原有建物課徵房屋稅, 102年度房屋稅增加508元。訴願人不服,於102年4月9日向本
      府提起訴願,4月18日補正訴願程式。
    三、嗣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重新審認系爭房屋頂樓增建之構造物符合簡陋房屋減價規定,乃
      以102年 4月18日北市稽文山字第102431188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
      銷上開文山分處102年3月18日北市稽文山甲字第 10243082700號函,另更正系爭房屋頂
      樓增建部分之房屋課稅現值為2萬1,200元,並自101年7月起按住家用稅率併原有建物課
      徵房屋稅,102年度房屋稅增加254元。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
      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6 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
                                    委員 蔡 立 文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覃 正 祥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16    日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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