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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2.05.31. 府訴二字第10209075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2年3月20日北市衛食藥字第 102
30681800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網站(網址: xxxxx)刊登「○○」食品廣告,其內容宣稱「......可使肌膚
永保青春水嫩動人 ......關節保養 青春永駐......從25歲過後人體肌膚中的纖維母細
胞產能就慢慢下降,膠原蛋白流失的速度可能比生成速度還快,所以 20-25歲不斷流失
損耗,40歲之後停止自體製造的能力......因為膠原蛋白是皮膚的主要成分,所以要保
持皮膚的亮麗,就不能不補充膠原蛋白......用來滋潤肌膚表面的膠原蛋白化妝品雖然
受到歡迎,但卻都被批評無法深入肌膚。為了永保肌膚的青春活力,從體內補充膠原蛋
白是很重要的......。」等詞句,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案經南投縣政府衛生局於民國
(下同)102年2月21日查獲後,因訴願人營業地址在本市,乃以102年2月23日投衛局食
字第1020004318號函移請原處分機關處理。原處分機關乃於102年3月14日訪談訴願人之
受託人○○○並製作調查紀錄表後,審認訴願人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9條第1項規定
,依同法第32條第 1項規定,以102年3月20日北市衛食藥字第 10230681800號裁處書,
處訴願人新臺幣 4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102年4月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4月11日補
正訴願程式。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認本案違規行為人有待重新調查,乃以 102年 4月16日北
市衛食藥字第 10232976900號函通知訴願人及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102年3月20日北市
衛食藥字第 10230681800號裁處書。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
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6 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
委員 蔡 立 文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31 日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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