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
臺北市政府 102.08.02. 府訴三字第102091155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訴願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2年 5月6日北市警刑偵字第 1
0231269900號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關於令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6小時,並沒入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
」驗餘數量10粒及1碎錠部分,訴願駁回;關於新臺幣 2萬元罰鍰部分,訴願不受理。
事實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偵防查緝隊(下稱海巡總局偵緝隊)人員於民國(下同)10
0年6月27日,於本市士林區○○街○○巷○○號○○樓執行搜索,由原處分機關所屬士林分
局後港派出所員警會同執行,於當日20時35分許查獲訴願人持有疑似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
( Flunitrazepam)」12.5顆藥丸(鋁箔包裝7顆,毛重2.3公克;透明夾鏈袋包裝5.5顆,毛
重 1.5公克)、疑似第二級毒品菸捲 1支及其他物件等等,嗣經原處分機關採集訴願人尿液
檢體,送○○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其檢驗項目結果呈現陰性;另將菸捲送○○檢驗中心檢驗
,檢出第二級毒品反應;復將藥丸送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年7月23日起改制為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同)檢驗,檢出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Flunitra zepam)
」反應。有關訴願人持有第2級毒品部分,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 125號刑事
簡易判決處拘役等;有關訴願人持有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 Flunitrazepam)」部分,原
處分機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以102年5月6日北市警刑
偵字第10231269900號處分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2萬元罰鍰及令其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6 小時,並沒入訴願人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Flunitraze pam)」驗餘數量10粒及
1碎碇(錠)。該處分書於102年 5月10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2年6月10日向本府提起訴
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壹、關於令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6小時,並沒入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
驗餘數量10粒及1碎錠部分:
一、本件提起訴願日期(102年6月10日)距處分書送達日期(102年5月10日)雖已逾30日,
惟訴願期間末日(102年 6月9日)為星期日,應以次日(102年6月10日)代之,是本件
訴願並未逾期,合先敘明。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條規定:「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 2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
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
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
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附表三(節錄):「第三級毒品(除特別規
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 Isomers、酯類Esters、醚類Ethers及鹽類Salts)......17、
氟硝西泮( Flunitrazepam).... ..。」第11條之1第2項、第4項規定:「無正當理由
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
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
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
生署定之。」第18條第 1項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
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
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所處之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由查獲地
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裁處。」第 4條規定:「本辦法所定應受裁罰與講習之對象
,為依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應接受裁罰及講習者。」第5條第1項規定:「無
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接
受六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稽查當日係由海岸巡防署人員查獲,而非原處分機關所屬士林分局
後港派出所員警。稽查當時查獲之藥錠,訴願人明確告知員警此為醫院治療訴願人精神
失眠問題使用,訴願人持有醫院用藥證明,藥物取得來自醫院,訴願人不知其為第三級
毒品。檢附○○醫院門診記錄單,請撤銷原處分。
四、查原處分機關員警與海巡總局偵緝隊人員,於事實欄所述時、地,查獲訴願人無正當理
由持有疑似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依卷附海巡總局偵緝隊100年
7月11日對訴願人所作偵詢(調查)筆錄所載:「......問:本隊與警方於100年6月27
日20時經你父親. .... .同意,進入台(臺)北市士林區○○街○○巷○○號○○樓執
行搜索,並於該址 5樓夾層你的個人工作室中,查獲......初驗為第三級毒品 FM2藥
丸5又1/2顆(毛重1.5公克)、初驗為第三級毒品FM2藥丸 7顆(毛重 2.3公克)、初驗
為第二級毒品大麻菸 1枝(支)......各為何人所有?(出示前開證物及初驗照片)答
:我本人所有。......問:你如何取得前開安非他命吸食器、 FM2藥丸及大麻菸?做何
用途?答:吸食器這種東西很多地方都可以拿到,我已經忘記這是在哪裡拿的,那是我
用來吸食安非他命的, FM2跟大麻菸,是我去○○一家叫做『○○』的PUB,我朋友的
朋友 ......聽到我有失眠的症狀,給了我這些 FM2跟大麻菸,但是沒有向我收錢,我
隔天在家醒來看到我帶回家,但是我本身就有安眠藥可以吃,所以我沒施用那些 FM2,
大麻菸我知道我受不了,我也沒抽。......。」嗣原處分機關將查獲之藥丸,送行政院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檢出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有 10
0年7月11日偵詢(調查)筆錄、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08.12FDA研字第1000
046103號檢驗報告書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予以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稽查當日係由海岸巡防署人員查獲,而非原處分機關所屬士林分局後港派
出所員警;稽查當時查獲之藥錠,為醫院治療訴願人精神失眠問題使用,藥物來自醫院
云云。按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特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依其成
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氟硝西泮( Flunitrazepam)為第三級毒品。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6小時以上8
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揆諸前揭規定自明。查本件訴願人所持有之藥丸檢出第 3級
毒品「氟硝西泮( Flunitrazepam)」,已如前述。復查原處分機關於答辯書內載明,
稽查當時係由海巡總局偵緝隊執行搜索,並由原處分機關所屬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員警
會同執行,故處分書內載明為「士林分局後港所員警查獲」,並無不當。又本件訴願人
所附之○○醫院門診記錄單(看診日期為99年6月4日),經原處分機關所屬士林分局員
警持本案沒入之毒品,於102年6月19日至該醫院查證,經該院藥師證實訴願人至該院就
診期間,並未開立FM2﹝即「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予其服用,此亦有原處分
機關所屬士林分局102年6月19日查訪紀錄表影本附卷可稽。是訴願人無正當理由持有第
三級毒品之違規事實,洵堪認定。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
令訴願人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6小時,並沒入其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Fluni tr
a-zepam)」驗餘數量10粒及1碎錠,並無不合,此部分原處分應予維持。
貳、關於2萬元罰鍰部分: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本件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因認訴願人以一行為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而訴願
人持有第二級毒品觸犯刑事法律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125號刑事
簡易判決處拘役等,爰依行政罰法第26條及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規定,以102年7月2日北
市警刑偵字第102318431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上開2萬元罰鍰
。準此,此部分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
要。
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部分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部分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7條
第6款及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公出)
委員 王 曼 萍(代理)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2 年 8 月 2 日市長 郝龍斌請假
副市長 丁庭宇代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