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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2.08.28. 府訴一字第10209130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
訴願人因取消院民資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2年6月20日北市浩院社字第 102302803
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18條規定:「自然人、法人、非
法人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第77條第 3款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
八條之規定者。」
二、訴願人父親○○○原經原處分機關以民國(下同)77年10月27日北市(77)浩院社字第
2992號簡便行文表准予入院,嗣經原處分機關查得訴願人父親未具低收入戶資格,且尚
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訴願人 1人,與○○敬老院入出院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入
院要件不合,原處分機關乃以102年 6月20日北市浩院社字第10230280300號函通知訴願
人父親自102年6月21日起廢止原許可入院處分,並考量家屬安排訴願人父親返家奉養或
轉換居住環境之調適,同意寬限於102年9月18日前出院。訴願人不服,於102年6月27日
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因本件處分之受處分人為訴願人父親○○○,並非訴願人,本府法務局乃以 102年7月4
日北市法訴一字第 10236344010號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20日內釋明其與該處分所涉之法
律上利害關係,如係以代理人名義提起訴願,亦請其檢附委任書。該函於102年 7月8日
送達,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在卷可稽,惟訴願人迄未釋明其與該處分所涉之法律上利害
關係或補具委任書,自難認訴願人之權利或利益因本件處分遭受任何損害,亦難認其有
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遽向本府提起訴願,即欠缺訴願之權利保護要件,揆諸前揭規
定,應屬當事人不適格。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3 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請假)
委員 蔡 立 文(代理)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2 年 8 月 28 日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 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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