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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2.11.13. 府訴二字第102091713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醫療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2年8月1日北市衛醫護字第 10235827600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訴願
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訴願之提起,以原
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第77條第 2款規定:「訴願事
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
者。」
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 1項規定:「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第72條
第 1項前段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
二、訴願人係本市○○診所負責醫師,該診所於○○○網站刊登「○○診所......小資微整
省荷包˙抗漲專案○○12堂即贈 2堂○○19800...... ○○票選活動......只要上『○
○』在粉絲頁下按讚......並於活動頁選擇 1個女孩就有機會得到......○○課程$599
體驗券(20名,價值2000元)......」及於○○○網刊登「○○課程 *憑兌換憑證可在
○○診所兌換......銷售品號:xxxxxxxx......主商品:(總課程分鐘數約50分鐘)1.
○○課程*5堂( 5分鐘 /堂)......贈品:開卡禮:(總課程分鐘數約40分鐘)1.○○
課程*5堂( 5分鐘 /堂)......」「○○諮詢券銷售品號:xxxxxxxx......贈品:開卡
前體驗禮......主商品:◆主商品兌換券*5張......開卡前體驗禮:○○諮詢券*1張..
....開卡禮:贈品兌換券共計 2張1.○○諮詢券*1張(總課程時間約70分鐘)〔○○課
程*1堂......◆全台14家據點為您服務........」等文詞之醫療廣告共計 3則(下稱系
爭廣告),分別經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 102年 3月26日查獲及經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 102年 4月25日( 102)總字第0057號文檢送系爭廣告資料移請
原處分機關處理。案經原處分機關於 102年 4月19日及102 年 6月28日訪談訴願人之受
託人○○○及○○○,並製作調查紀錄表後,審認該診所刊登系爭廣告宣稱就醫即贈送
禮品、醫療服務之行為,係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 1項規定,且
該診所前已因刊登違規醫療廣告,經原處分機關以 102年 1月28日北市衛醫護字第 102
31211500號裁處書裁處該診所負責醫師即訴願人在案,本次係第 2次違規,乃依同法第
103條第 1項第 1款、第 115條第 1項及統一裁罰基準規定,以 102年 8月 1日北市衛
醫護字第10235827600 號裁處書,處該診所負責醫師即訴願人新臺幣(下同)12萬元(
違規廣告共 3則,第 1則處10萬元,每增加 1則加罰 1萬元,合計12萬元)罰鍰。訴願
人不服,於 102年 9月1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查本件原處分機關102年8月1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235827600號裁處書,係以郵務送達方
式依訴願人診所營業地址(即本市大安區○○○路○○段○○號○○樓)寄送,於 102
年8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影本附卷可證,且上開裁處書說明五附註(三)已載明訴願
救濟期間及收受訴願書之機關,又訴願人地址在臺北市,並無在途期間扣除問題;是依
訴願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訴願人若對之不服,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即102年8月
6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其訴願期間末日為102年9月4日(星期三),惟訴願人遲至10
2年9月18日始向本府提起訴願,有訴願書上所貼本府法務局收文日期條碼在卷可憑。是
其提起訴願已逾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原處分業已確定,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首
揭規定,自為法所不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2 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公出)
委員 王 曼 萍(代理)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 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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