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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3.04.11. 府訴二字第10309052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醫療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2年11月18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239766602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係「○○醫院」負責醫師,經民眾檢舉該醫院於網路(網址: xxxxx)刊登:「....
..提供隱密尊榮客房,專業護理人員全天候照顧,營養師即時諮詢,全國最優質、設備最完
善的產後體適能運動課程......以○○醫院做醫療後盾......全國唯一結合醫療專業與飯店
服務的客房安全舒適嬰兒房,專業醫護人員24小時照顧......經營特色全國第一家結合醫療
專業與飯店服務的健康管理中心......更引用高科技的儀器設備做最高規格的健檢......整
合全世界最頂級的醫療資源,延聘各科最優秀的名醫......」等詞句之醫療廣告(下稱系爭
廣告)。嗣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 102年11月11日訪談訴願人之受託人○○並作成談話
紀錄表後,審認系爭廣告涉及強調最高級及排名等敘述性名詞或類似聳動用語之方式,宣傳
醫療業務,屬以不正當方式為宣傳,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 7款規定,且該診所前已因刊登相
仿違規醫療廣告,經原處分機關以102年7月2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233963800號裁處書裁處該
診所負責醫師即訴願人在案,本次係第2次違規,乃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 1款及第115條第
1項規定,以 102年11月18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239766602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10萬元罰鍰。該裁處書於102年11月21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2年12月13日向本府提起
訴願,103年2月13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醫療法第 9條規定:「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
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86條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
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
開答問為宣傳。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六、與違反
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第 103條第
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
違反......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第115條第1項規定:「本法
所定之罰鍰,於私立醫療機構,處罰其負責醫師。」
前行政院衛生署(102年7月23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下稱前衛生署)97年12月30日衛署
醫字第0970219512號函釋:「主旨:為配合『醫療法第85條第1項第6款所稱,經主管機
關容許登載或播放之醫療廣告事項』公告事項之發布,有關醫療法第86條第 7款『其他
不正當方式』規定之適用一案......說明:......三、復為配合上揭公告事項之放寬規
定,嗣後醫療廣告依醫療法第85條及上揭公告事項刊登時,如涉及下列情事時,請依同
法第86條(第1項)第7款『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規定查處認定:(一)醫療法
第103條第2項各款所定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有傷風化或以非法墮胎為宣傳之禁
止事項。(二)強調最高級及排名等敘述性名詞或類似聳動用語之宣傳(如:『國內首
例』、『唯一』、『首創』、『第一例』、『診治病例最多』、『全國或全世界第幾台
儀器』、『最專業』、『保證』、『完全根治』、『最優』、『最大』......等)。..
....(五)誇大醫療效能或類似聳動用語方式(如:完全根治、一勞永逸、永不復發..
....等)之宣傳。(六)以文章或類似形式呈現之醫療廣告,且未完整揭示其醫療風險
(如:適應症、禁忌症、副作用......等)之宣傳。......(九)無法積極證明廣告內
容為真實之宣傳。」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醫療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本局處理違反醫療
法事件之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罰鍰單位:新臺幣
┌───────┬───────────────────────────┐
│項次 │39 │
├───────┼───────────────────────────┤
│違反事實 │醫療機構以下列方式刊登醫療廣告為宣傳:……七、以其他不│
│ │正當方式為宣傳。 │
├───────┼───────────────────────────┤
│法規依據 │第86條 │
│ │第103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
├───────┼───────────────────────────┤
│法定罰鍰額度或│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
│其他處罰 │ │
├───────┼───────────────────────────┤
│ 統一裁罰基準 │1.第1次處5萬元至15萬元罰鍰……。 │
│ │2.第2次處10萬元至20萬元罰鍰……。 │
└───────┴───────────────────────────┘
臺北市政府94年2月24日府衛企字第09404404400號公告:「......公告事項:......六
、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十)醫療法中有關本
府權限事項......。」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於網站上刊登之內容,並未論及醫療業務或醫療成效,非屬
醫療廣告;刊登內容僅提及院內服務資訊,非屬以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與醫療
廣告無關;縱認刊登內容屬醫療廣告,亦無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原處分機關已於
102 年7月2日因相同廣告對訴願人裁罰,本次裁罰屬重複處罰。
三、查訴願人於網站上登載如事實欄所述違規醫療廣告之事實,有系爭廣告網頁列印畫面、
原處分機關 102年11月11日訪談訴願人之受託人○○○談話紀錄表等影本附卷可稽。是
本件違規事實洵堪認定,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於網站上刊登之內容,並未論及醫療業務或醫療成效,非屬醫療廣告;
刊登內容僅提及院內服務資訊,非屬以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與醫療廣告無關;
縱認刊登內容屬醫療廣告,亦無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原處分機關已於 102年7月2
日因相同廣告對其裁罰,本次裁罰屬重複處罰云云。按醫療業務非屬營利事業,有別於
一般商品,不得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就醫、刺激或創造醫療需求等情形;衛生主管
機關為使民眾之醫療服務品質獲得保障,適當規範廣告刊登之內容,自有其必要,是於
醫療法第86條對醫療廣告之方式設有限制,前衛生署並以前揭97年12月30日衛署醫字第
0970219512號函釋,說明醫療法第86條第 7款「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概括條款之
內涵,包含「強調最高級及排名等敘述性名詞或類似聳動用語之宣傳(如:『國內首例
』、『唯一』、『首創』、『第一例』、『診治病例最多』、『全國或全世界第幾台儀
器』、『最專業』、『保證』、『完全根治』、『最優』、『最大』......等)」違規
情形。訴願人為醫療機構負責醫師,於刊登醫療廣告時,自應遵守上開規定。查本件○
○醫院於公開之網站刊載關於「○○醫院醫療體系」、「以○○醫院做醫療後盾」及「
全國唯一結合醫療專業與飯店服務」等詞句,且載明包括產前檢查、產後照護及體質調
養及產後塑身復健等內容,已足使不特定多數人瞭解、知悉其宣傳之訊息,而達為該醫
院宣傳醫療業務,招徠患者醫療之目的,自屬醫療廣告。次查系爭廣告,其內容宣稱「
全國最優質、設備最完善的產後體適能運動課程」、「全國唯一結合醫療專業與飯店服
務的客房」、「經營特色全國第一家結合醫療專業與飯店服務的健康管理中心」、「更
引用高科技的儀器設備做最高規格的健檢」及「整合全世界最頂級的醫療資源,延聘各
科最優秀的名醫」等文詞,核已該當前揭前衛生署函釋所指強調最高級及排名等敘述性
名詞或類似聳動用語之宣傳。則訴願人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 7款規定之違規事實,洵堪
認定,自應受罰。訴願主張,尚難採作對其為有利之認定。另查原處分機關 102年7月2
日北市衛醫護字第 10233963800號裁處書係針對民眾於102年5月29日檢舉○○醫院提供
違規醫療廣告內容之廣告單張所為裁罰;與本件102年11月18日北市衛醫字第102397666
02號裁處書係原處分機關對於○○醫院於不同日期在網站刊載不同內容之違規醫療廣告
所為裁處,自無重複處罰問題,訴願主張顯有誤解。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函
釋意旨及裁罰基準,處訴願人10萬元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公假)
委員 蔡 立 文(代理)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中華民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請假
副局長 王曼萍代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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