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3.08.21. 府訴一字第10309108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地價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3年 7月15日北市稽中正乙字第10337683500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所有臺北市中正區○○段○○小段○○地號持分土地(宗地面積為 72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為 10000分之209,持分面積為15.19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原經原處
      分機關所屬中正分處(下稱中正分處)核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在案。嗣經
      中正分處查認系爭土地自民國(下同) 103年4月1日起出租予○○股份有限公司供停車
      場使用,不符合土地稅法第 9條關於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原處分機關乃以103年7月15
      日北市稽中正乙字第10337683500號函通知訴願人,系爭土地面積計 6.28平方公尺部分
      ,應自 104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訴願人不服,於103年7月21日向本府提
      起訴願,7月30日補正訴願程式。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認因尚有事證待釐清,俟查證後將另行回復,乃以 103年
      7月28日北市稽中正乙字第103377212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
      前揭103年7月15日北市稽中正乙字第 10337683500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
      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公出)
                                委員 王 曼 萍(代理)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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