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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3.09.04. 府訴一字第10309114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婦女收容安置事件,不服本府社會局委託經營管理之婦女庇護機構提供之庇護安置
服務,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
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
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
事項提起訴願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8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
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並協調司法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四、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
、長期庇護安置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3年度辦理婦女收容安置補助實施計畫第1點規定:「目的:為維護
受暴婦女之權益,提供婦女庇護服務及生活照顧。」第 2點規定:「依據:『家庭暴力
防治法』 ......。」第4點規定:「補助對象:(一)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被迫從
事性交易或其他需庇護之婦女及其18歲以下子女或成年之女性隨行家屬,經本市家庭暴
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或社福單位評估有收容安置需要,且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之一者:1.
設籍於臺北市,年滿18歲以上,65歲以下之婦女......。」第 5點規定:「安置期限:
個案之安置期限,應依安置機構社工人員評估結果定之,各類安置期限如下:(一)緊
急安置:經評估符合安置補助對象者,首次申請為緊急庇護安置,最高期限為30日。(
二)短期安置:安置個案於緊急安置期限屆滿前 3日,經社工人員評估得申請延長為短
期安置,短期安置最高以90日為限。(三)中長期安置:因特殊狀況,於申請短期安置
後,仍有庇護需求者,經安置機構社工人員評估後,得申請中期安置,安置期間以 6個
月為限,安置期間屆滿前14日,得申請延長為長期安置,長期安置最高以1年為限.....
.。」第7點規定:「申請程序及服務流程:(一)受案及轉介單位: 1、遭受家庭暴力
或性侵害、被迫從事性交易或其他需庇護之婦女及其18歲以下隨行子女:本市家庭暴力
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婦女中心、本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婦女團體及其他政府機關....
..(二)服務流程: 1、接案及轉介:符合本計畫第四點補助對象,經各受案及轉介單
位社工人員評估須庇護安置者,於24小時內填具轉介單......轉介庇護安置機構。 2、
機構收案:庇護機構於受理緊急安置轉介24小時內完成收案評估(須完成電話初評及申
請書填寫) ......。3、延長申請安置期間:申請延長安置期間,由庇護機構社工人員
評估確有安置必要者,於緊急安置或短期安置期限屆滿前 3天、或申請中長期安置期限
於屆滿前14日,檢附延長安置申請書......及機構社工員評估後,提出申請......。」
二、查本件訴願人配偶○○○〔民國(下同)54年○○月○○日生〕以其於103年 3月3日受
到家庭暴力,有庇護需求為由,經由轉介,於103年3月6日申請其本人及2名女兒(分別
為90年○○月○○日及92年○○月○○日生)入住本府社會局委託經營管理之婦女庇護
機構,經社工人員評估訴願人配偶及其 2名女兒因無其他資源系統可以協助,有庇護需
要,遂自103年3月6日起收容其等3人入住該婦女庇護機構迄今。訴願人不服該婦女庇護
機構提供其配偶及2名女兒等3人予以庇護安置之服務,於103年6月3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並據本府社會局檢卷答辯。
三、查本案本府社會局委託經營管理之婦女庇護機構提供訴願人配偶及 2名女兒之庇護安置
服務,係該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8條等規定所為之庇護安置,其提供住宿及庇護服務
,核其性質僅係事實行為,非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
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公出)
委員 王 曼 萍(代理)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4 日
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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