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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3.09.25. 府訴一字第10309118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3年6月23日北市社助字第1033
91984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23日申請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經本市中山區公
所初審後,以 103年6月12日北市中社字第10330882710號函請原處分機關複核,經原處
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全戶列計人口10人,平均每人每月收入超過 103年度補助標準新臺幣
(下同)2萬8,161元,不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 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乃
以103年6月23日北市社助字第10339198400號函否准所請,並由本市中山區公所以103年
6月26日北市中社字第10330882700號函轉知訴願人。該轉知函於103年6月27日送達,訴
願人不服,於103年7月25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依訴願人配偶○○○說明其目前工作收入情形及所檢附其三
子、三媳之 101年財產交易所得資料,審認訴願人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享領資
格,爰以103年8月14日北市社助字第 103412817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
,自行撤銷上開103年 6月23日北市社助字第10339198400號函,並核定自103年8月起每
月發給訴願人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3,600元。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
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公假)
委員 蔡 立 文(代理)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市長 郝龍斌公假
副市長 丁庭宇代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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