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3.10.08. 府訴一字第10309128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核定房屋現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3年5月27日北市稽北投乙字第10358720
    808號及103年 7月2日北市稽北投字第103588610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所有本市北投區○○○路○○號○○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坐落基地所興建之 2
    幢2棟地上23層、地下5層共56戶之建築物領有本府都市發展局民國(下同)101年11月8日核
    發之 101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該等建築物之構造種類為鋼骨RC造,經原處分機關所屬北
    投分處(下稱北投分處)派員至該等建築物所在之○○社區現場進行勘查,審認系爭房屋所
    在建築物符合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15點(自103年 7月1日起實施
    )所定之高級住宅。原處分機關乃依上開規定,以103年5月27日北市稽北投乙字第10358720
    808號函通知訴願人,系爭房屋經核定為高級住宅,並自103年7月1日起按系爭房屋坐落地點
    之街路等級調整率(140%)加成核計系爭房屋之房屋構造標準單價,並重新評定房屋現值為
    新臺幣(下同)777萬5,500元。嗣訴願人於103年 6月27日申請更正,經原處分機關以103年
    7月2日北市稽北投字第10358861000號函通知訴願人維持原核定。該函於103年7月9日送達,
    訴願人不服上開2函,於103年7月25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關於 103年5月27日北市稽北投乙字第10358720808號函部分,雖提起訴願日期(103年7
      月25日)距該函經郵局投遞日期(103年5月29日)已逾30日,惟因訴願人已於103年6月
      27日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更正,應認其於法定期間內已有不服之意思表
      示,尚無訴願逾期問題,合先敘明。
    二、按房屋稅條例第 2條規定:「本條例用辭之定義如左:一、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
      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二、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指附屬於應徵房
      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第 3條規定:「房屋稅,以
      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第 4條
      第1項前段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第10條第1項規定:「主管稽徵機關
      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第11條規定:「房屋標準價格
      ,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一
      、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
      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
      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 8條規定:「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所稱之房屋標準價格,
      稽徵機關應依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房屋種類等級、耐用年數、折舊標準及地
      段增減率等事項調查擬定,交由本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查評定後,由臺北市政府(以
      下簡稱市政府)公告之,並送臺北市議會備查。」
      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 1點規定:「為簡化房屋標準價格之評
      定及房屋現值之核計作業,特訂定本要點。」第 2點規定:「房屋現值之核計,以『房
      屋構造標準單價表』、『折舊率及耐用年數表』及『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評定表』為準
      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之適用,依使用執照核發日或房屋建造完成日認定。」第
      4 點第1項、第2項規定:「適用『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核計房屋現值時,對房屋之構
      造、用途及總層數等,依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未領使用執照者依建造執照)
      所載之資料為準。面積則以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測量成果圖為準。但已領使用執照未辦
      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以使用執照所載資料為準;未領使用執照(或建造執照)之房
      屋,以現場勘定調查之資料為準。」「前項房屋總層數之計算,不包括地下室或地下層
      之層數;同一使用執照記載樓層數如有數種且獨立使用者,應分別評定。」第15點規定
      :「房屋為鋼筋混凝土以上構造等級,用途為住宅,經按戶認定房地總價在 8,000萬元
      以上,且建物所有權登記總面積達80坪以上或每坪單價 100萬元(不含車位價)以上者
      ,得參酌下列特徵,認定為高級住宅:(一)獨棟建築(二)外觀豪華(三)地段絕佳
      (四)景觀甚好(五)每層戶少(六)戶戶車位(七)保全嚴密(八)管理週全。依前
      項認定為高級住宅者,其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按該棟房屋坐落地點之街路等級調整率加成
      核計。第一項之價格,依市場行情定之;如查無市場行情者,得參考相同路段或鄰近區
      域之高級住宅市場行情。第一項認定標準,除已依第十四點規定加成課徵之房屋外,自
      103年7月1日起實施。」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系爭房屋50公尺以內環佈居住環境雜亂,四周皆為汽機車修車廠、
      鐵皮屋、小廟宇等,更何況附近尚有焚化爐持續排放廢氣,不符高級住宅之要件,請撤
      銷原處分。
    四、按自 103年7月1日起,本市房屋為鋼筋混凝土以上構造等級,用途為住宅,經按戶認定
      房地總價在8,000萬元以上,且建物所有權登記總面積達80坪以上或每坪單價100萬元(
      不含車位價)以上者,經參酌具有獨棟建築、外觀豪華、地段絕佳、景觀甚好、每層戶
      少、戶戶車位、保全嚴密、管理週全等 8項特徵,為高級住宅,其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按
      該棟房屋坐落地點之街路等級調整率加成核計;上開價格,依市場行情定之;如查無市
      場行情者,得參考相同路段或鄰近區域之高級住宅市場行情;為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
      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15點所明定。查訴願人所有系爭房屋領有 101使字第xxxx號使
      用執照,依該使用執照記載其興建之構造種類為鋼骨RC造(即鋼筋混凝土以上構造等級
      )之 2幢2棟地上23層、地下5層共56戶之建築物。復依地籍登記資料記載,系爭房屋總
      面積(含主建物、公共設施及停車場面積)為589.16平方公尺(約178.17坪),大於80
      坪。另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102年6月13日北市地價字第10231743600號函檢送之本市房
      地交易總價8,000萬元以上成交資訊一覽表所載,訴願人於102年1月2日購買系爭房屋之
      成交紀錄金額為總價9,905萬元,房地總價已逾8,000萬元以上。經北投分處派員至該等
      建築物所在之○○社區現場進行勘查,參酌高級住宅 8項特徵逐項進行評估結果,共符
      合 8項特徵,分別為(一)獨棟建築:未與其他建物或建案相連結。(二)外觀豪華:
      建築設計華麗、具設計風格,採用高級建材,外牆貼用天然石材、大理石、花崗石,地
      磚採用大尺寸刨光石英磚,且有豪華門廳、接待室、庭院造景,並設有健身房、泳池及
      三溫暖等特殊設施。(三)地段絕佳:附近有○○國小、○○國中、○○高中等學校;
      近捷運○○站、○○站,交通便利。(四)景觀甚好:社區內有特殊造景及花園,且基
      地規劃良善,背倚陽明山,面○○平原,遠眺○○山系,並獲2010年國家卓越建設獎最
      佳規劃設計類金質獎。(五)每層戶少:每層 2戶。(六)戶戶車位:使用執照登記車
      位數大於或等於戶數(法定汽車停車位 120個,獎勵汽車停車位 103個,法定機車停車
      位 287個,獎勵機車停車位52個,自設機車停車位10個,車位數大於戶數56戶)。(七
      )保全嚴密:社區係設有圍牆之封閉式建築,設有監視系統及卡片、指紋、瞳孔等高階
      辨識系統,24小時保全。(八)管理週全:大樓外側設有管理員室,外來訪客與洽公人
      員須登記。有地籍資料查詢、 101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北投分處高級住宅處理意見
      表、照片 8幀及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102年 6月13日北市地價字第 10231743600號函及其
      附件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爰審認系爭房屋符合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
      評定作業要點第15點所定之高級住宅,乃依上開規定按系爭房屋坐落地點之街路等級調
      整率加成核計其房屋構造標準單價,並核定系爭房屋之房屋現值,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系爭房屋50公尺以內環佈居住環境雜亂,四周皆為汽機車修車廠、鐵皮屋
      、小廟宇等,更何況附近尚有焚化爐持續排放廢氣云云。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 1項規
      定,房屋標準價格係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該條項各款所定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復查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15點關
      於高級住宅之房屋構造單價按該棟房屋坐落地點之街路等級調整率加成核計之規定,業
      由本府以103年2月11日府財稅字第1030000500號公告自 103年7月1日起實施在案。該要
      點第15點關於高級住宅之規定係為充分反映房屋應有評價,促進房屋稅合理負擔,以符
      合量能課稅原則所為之規定。本件訴願人所有系爭房屋總面積約178.17坪,大於80坪,
      又訴願人102年1月2日購買系爭房屋之成交金額為9,905萬元,房地總價已逾 8,000萬元
      以上。又北投分處派員至該等建築物所在之○○社區現場進行勘查,參酌高級住宅 8項
      特徵逐項進行評估結果,共符合 8項特徵,原處分機關審認系爭房屋符合房屋評定作業
      要點第15點認定為高級住宅之規定,核定自103年 7月1日起按系爭房屋坐落地點之街路
      等級調整率加成核計房屋構造標準單價,並核定系爭房屋現值,並無違誤。訴願主張,
      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公出)
                                委員 王 曼 萍(代理)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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