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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3.12.18. 府訴二字第10309158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訴願人因繼承登記罰鍰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3年9月24日罰鍰字第000289號裁處書,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檢附土地登記申請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市
國稅局遺產稅核准延期申報簡覆證明及該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等文件,於民國(下同)
103年9月16日以原處分機關收件中山字第 xxxxx號土地登記申請案就被繼承人○○○(
訴願人之配偶,於102年 3月9日死亡)所遺本市中山區○○段○○小段○○地號土地辦
理分割繼承登記,且於103年9月24日辦竣登記。原處分機關並審認本件自被繼承人死亡
102 年 3月 9日)至訴願人申請繼承登記之日( 103年9月16日),共計18個月又6日,
扣除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之6個月期間,及扣除不可歸責於訴願人之期間,已逾法定
申辦繼承登記期限共計2個月又10日;原處分機關乃依土地法第73條第 2項規定,以103
年9月24日罰鍰字第000289號裁處書,裁處訴願人登記費新臺幣(下同)4,392元 2倍之
罰鍰,計8,784元,並限於裁處書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該裁處書於 103年9月
26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3年10月2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本件逾期申請繼承登記期間實際為 4個月又12日,前
揭裁處書罰鍰倍數為2倍有誤,應更正為4倍,乃以103年11月 7日北市中地登字第10331
7490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103年9月24日罰鍰字第000289號裁
處書。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
委員 蔡 立 文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請假
副局長 王曼萍代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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