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4.01.21. 府訴一字第104090063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申請居家安全簡易修繕費用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3年11月18日北市社
    老字第 103473610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03年11月10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居家安全簡易修繕費用補助,
      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符合「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3年預防失能『臺北扶老˙軟硬兼
      施補助居家安全簡易修繕費用』實施計畫」規定,乃以103年11月18日北市社老字第103
      47361000號函通知訴願人,同意補助改善施作項目包含:L型扶手2支、門一式、洗手台
      一式、橫式扶手3支(外浴室側邊、後面各1支,內浴室側邊1支)、橫式扶手1支(內浴
      室後面)、洗澡椅一式、撥桿式水龍頭3個及置物架 1個等8項。訴願人不服,請求增列
      補助改善施作項目,於 103年11月25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103年12月1日
      補正訴願程式。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依 103年11月27日再次派員訪視訴願人住所審核結果,爰以
      103年12月15日北市社老字第103481896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
      開103年11月18日北市社老字第10347361000號函,並核定補助改善施作項目增為門二式
      等12項。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
      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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