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4.02.06. 府訴一字第10409022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免徵房屋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3年11月 5日北市稽萬華甲字第103443077
    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為低收入戶,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19日於其所有本市萬華區○○路○○段○
      ○號○○樓房屋(課稅面積59平方公尺,下稱系爭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嗣於 103年11
      月3日申請減免系爭房屋房屋稅。經原處分機關審查後,依財政部85年6月12日台財稅字
      第850307121號及99年 4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904709660號等函釋意旨,有關貧民及低收
      入戶所有且供其居住之住宅房屋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以103年
      11月5日北市稽萬華甲字第10344307700號函,核定系爭房屋自103年9月起免徵房屋稅,
      惟戶籍登記前之103年房屋稅(102年7月1日至103年6月30日)仍須依限繳納。該函於10
      3年11月14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3年11月26日由其女○○○代向本府提起訴願,同
      年12月10日補正訴願程式。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訴願人自100年6月即事實上居住於系爭房屋,惟為躲
      避子女生父之特殊原因而未設定戶籍於該處,乃以103年12月18日北市稽萬華甲字第103
      444094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103年11月5日北市稽萬華甲字
      第10344307700號函及准自 102年7月起至減免原因消滅止免徵房屋稅。準此,原處分已
      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6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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