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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4.03.12. 府訴一字第104090332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地價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3年12月10日北市稽士林甲字第10357477500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所有本市士林區○○段○○小段○○地號持分土地(宗地面積為 75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為2072/10000,應有部分面積為157.06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其所有之地
上建物門牌:本市士林區○○○路○○巷○○號○○樓及地下樓,下稱系爭建物),原
經原處分機關所屬士林分處(下稱士林分處)以民國(下同)102年6月17日北市稽士林
甲字第10245628800號函,核定自 103年起系爭土地面積32.59平方公尺部分按自用住宅
用地稅率,其餘面積124.47平方公尺部分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訴願人於 103
年12月1日向士林分處申請系爭土地中面積125.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57/10000)改按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原處分機關審認本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於 103年11月27
日登記訴願人所有系爭建物 1樓之建築基地權利範圍為1657/10000,與該建物依其面積
比例計算應分配之土地面積顯不相當,應依系爭建物 1樓實際使用情形計算所占土地面
積,乃以 103年12月10日北市稽士林甲字第10357477500號函,核定系爭土地面積41.13
平方公尺部分,自103年起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其餘面積 115.93平方公尺
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該函於103年12月12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3年12月24
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同年12月25日補具訴願書。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系爭建物 1樓共同使用部分面積30.7平方公尺,房屋
稅籍資料建檔時誤登載為地下樓建物面積,爰以104年1月13日北市稽士林甲字第104560
355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上開103年12月10日北市稽士林甲字
第 10357477500號函,並重新核定系爭土地面積49.68平方公尺部分,自103年起按自用
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其餘面積107.38平方公尺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準此
,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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