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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4.03.13. 府訴一字第10409033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房屋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3年12月25日北市稽萬華甲字第10345037400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所有本市萬華區○○路○○號○○樓房屋(下稱原有建物),原經原處分機關萬
華分處核定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嗣原處分機關依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民國(下同
)103年9月違建查報通報原有建物樓頂增建鋼鐵造房屋(下稱系爭頂樓增建房屋),乃
以103年12月5日北市稽萬華甲字第 10345026800號函通知訴願人,系爭頂樓增建房屋面
積89.7平方公尺,依房屋稅條例第10條規定,核定房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0萬4,60
0元,並自103年9月起併原有建物按非自用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訴願人不服,於103
年12月1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於 103年12月16日派員現場勘
查,審認系爭頂樓增建房屋為磚造,供住家使用,面積為57.7平方公尺,乃以 103年12
月25日北市稽萬華甲字第 103450374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
前開103年12月 5日北市稽萬華甲字第10345026800號函,並重新核定房屋現值為7萬5,5
00元,自103年10月起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該函於103年12月27日送達。本府爰以
原處分已不存在為由,以 104年1月21日府訴一字第10409012400號訴願決定:「訴願不
受理。」其間,訴願人仍不服原處分機關103年12月25日北市稽萬華甲字第10345037400
號函,於104年1月1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1月23日補正訴願程式。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系爭頂樓增建房屋課稅面積及構造別有疑義,有重行
丈量之必要,乃以 104年1月23日北市稽萬華甲字第104449151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
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前開103年12月25日北市稽萬華甲字第10345037400號函,並另
訂期日至現場丈量及釐清構造別。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
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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