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4.05.07. 府訴三字第104090626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
    訴願人因搜索事件,不服本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國 104年2月7日執行搜索勤務,提起訴願,
    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77條
      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
      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刑事訴訟法第 128條之1第2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
      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第 128條之2第1項規定:「搜索,除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外,由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第 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
      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處
      分已執行終結,受處分人亦得聲請,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一、關
      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
      其他處所之處分、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
      押之處分。」
    二、本府警察局所屬大同分局(下稱大同分局)員警於民國(下同) 104年2月7日18時50分
      許,持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4年 2月5日 104年聲搜字第000109號搜
      索票,於訴願人在本市大同區○○路○○號地下○○樓及地下○○樓經營之休閒運動場
      館執行搜索,並查扣搖頭丸、安非他命及愷他命等第二級及第三級毒品,大同分局乃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將全案移送士林地院檢察署偵辦。訴願人對於大同分局前開
      搜索行為不服,於104年2月2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本府警察局檢卷答辯。
    三、查本件大同分局係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1第2項及第128條之2第1項等規定,持憑士林
      地院核發之搜索票於訴願人經營之休閒運動場館執行搜索,依同法第 416條第1項第1款
      規定,訴願人如有不服,應逕向所屬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不得循訴願程序尋求救濟。
      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7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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