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衛生稽查大隊
    訴願人因檢舉獎金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衛生稽查大隊如附表1、2、
    4市政(長)信箱電子郵件回覆及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如附表3市政(長)信箱
    電子郵件回覆,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一、關於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衛生稽查大隊附表 2市政信箱電子郵件回覆部分,原處分撤
      銷,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衛生稽查大隊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另為處理。
    二、關於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附表 3市政(長)信箱電子郵件回覆部分,訴願駁回。
    三、關於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衛生稽查大隊附表 1市政信箱電子郵件回覆及附表 4市長信
      箱電子郵件回覆部分,訴願不受理。
      事實
    一、訴願人於附表1至3所列時間檢附照片等資料,以電子郵件向本府單一申訴窗口市政(長
      )信箱提出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請求核發檢舉獎金。案經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
      府環境保護局衛生稽查大隊(下稱衛生稽查大隊)就附表 1所列案件,以編號1至7之市
      政信箱電子郵件回覆訴願人受理申辦,而依臺北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下稱獎勵辦法)規定辦理查證事宜;衛生稽查大隊及原處分機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
      保局)並分別審認附表2、3所列案件不符獎勵辦法規定,遂以附表2、3之市政(長)信
      箱電子郵件回覆訴願人而不發給檢舉獎金。
    二、嗣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03年11月12日透過本府單一申訴窗口市長信箱(信件編號:
      MA201311120083)提出法規修正及適用等疑義,案經衛生稽查大隊以附表4編號1市長信
      箱電子郵件回覆訴願人略以:「......有關您的問題,本大隊回覆說明如下:一、有關
      新修訂檢舉獎勵辦法之生效日,經與本局法制專員及法務局(○法專)再次討論後,依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
      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則本辦法於 102年11月2日生效。二、若 臺端於本辦法1
      1月2日生效後,以10月15日的違規影片提出檢舉,則已逾修正後本辦法第 3條規定有關
      應於發現違規行為日起 14日內提出檢舉之規定,該行政處理程序係於本辦法11月2日生
      效後始開啟,並無信賴保護問題。三、另民眾透過市長信箱、郵寄或掛號檢舉的案件,
      若是透過市長信箱檢舉的案件,本局受理案件是以實際登錄時間(即基本欄位登錄時間
      )為受理日期;若是透過郵寄或掛號檢舉的案件,則以郵戳為受理日期,故 臺端所檢
      舉之案件並不會因適逢假日而逾期......。」訴願人復以電子郵件填具滿意度調查表,
      表示不滿意,經衛生稽查大隊以附表4編號2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回覆訴願人略以:「 ...
      ...一、若於本辦法11月2日(含)生效前,向本局提出檢舉,本局受理後,因舊辦法(
      修正前的獎勵辦法)對 臺端有利,且本局已受理 臺端的檢舉案,客觀上已生具體表
      現信賴之行為, 臺端自得主張信賴保護。若於本辦法11月 2日(含)生效後,向本局
      提出檢舉,若所檢舉之案件逾修正後辦法第 3條規定,未於發現違規行為日起14日內提
      出檢舉,將以一般案件處理,不發給獎金,該行政處理程序係於本辦法生效後始開啟,
      並無信賴保護問題。另本局將受理期限訂為十四日,若民眾拍攝違規影片後,儘早將相
      關具體證據資料送至本局檢舉,將能避免案件未及時提出以便藉由執行機關之查處而阻
      遏污染行為之持續再發生,達到立法維護環境清潔之目的......。」訴願人不服,於 1
      03年11月10日於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12月 8日補具訴願書,對衛生稽查大隊如附
      表 4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回覆不服,並請求發給檢舉獎金,104年2月10日經本府單一申訴
      窗口市長信箱檢送統計表記載如附表1至3共28件申請案之受理編號及電子郵件文號等內
      容,並據環保局檢卷答辯。
      理由
    壹、本件訴願人提起訴願日期( 103年11月10日)距附表2、3市政(長)信箱電子郵件發文
      日期雖已逾30日,惟衛生稽查大隊及環保局未為行政救濟之教示且未查告送達日期,致
      訴願期間無從起算,自無訴願逾期問題,合先敘明。
    貳、關於衛生稽查大隊附表2市政信箱電子郵件回覆及環保局附表3市政(長)信箱電子郵件
      回覆部分: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指定清除地區,謂執行機關基於環境衛生需要
      ,所公告指定之清除地區。」第 4條前段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5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所稱執行機關,
      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第27條第1款、第2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
      列行為: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
      、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二、污染地面、池塘、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
      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 ....。」第50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第63
      條前段規定:「本法所定行政罰,由執行機關處罰之。」第67條規定:「對於違反本法
      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所在地執行機關或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
      關或執行機關對於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
      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予檢舉人。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行為時臺北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按98年 6月12日修正發布,98年 6
      月14日生效,下稱舊獎勵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 2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並委任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執行。」第 3條規定:「
      民眾於本市發現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之方式
      敘明違規事實,向本府或環保局檢舉。前項檢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受理:一、
      未敘明具體事實。二、未於發現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檢舉。檢舉人應具名並留下聯絡電話
      及住址;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及地址檢舉者,不發給獎金 ......。」第4條規定:「本
      府或環保局受理檢舉之案件,於民眾檢舉前,已進行調查或已查知違規行為人及違規事
      實者,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規定。但進行調查中之案件,經檢舉人提出具體違規事證始
      予查獲者,不在此限。」第 5條規定:「民眾檢舉違反本法案件且檢舉事項有具體證據
      資料,經查證屬實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罰鍰者,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三十至五十
      發給獎金;其檢舉事項及其獎金發給基準如附表。民眾檢舉非前項附表所列事項,且檢
      舉事證有具體證據資料,經查證屬實者,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三十發給獎金......。
      」
      附表 臺北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獎金發給基準表(節錄)
      ┌──┬─────────┬──────┬────────┬──────┐
      │項次│違規事項     │違反條款  │裁罰法條及罰鍰 │獎金核發比例│
      │  │         │      │上、下限(新臺幣)│      │
      ├──┼─────────┼──────┼────────┼──────┤
      │10 │未依規定傾倒廢土或│第27條第2款 │第50條     │實收罰鍰金額│
      │  │棄置廢棄物    │      │1,200-6,000元  │50﹪    │
      └──┴─────────┴──────┴────────┴──────┘
      臺北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按102年10月31日修正發布,102年11月 2
      日生效,下稱新獎勵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 2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
      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第 3條規定:「民眾於本市發現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以書
      面或電子郵件敘明違規事實並檢附具體證據資料,向環保局提出檢舉。檢舉人有下列情
      事之一者,不發給獎金:一、未敘明違規事實或未檢附具體證據資料。二、未於發現違
      規行為日起十四日內提出檢舉。三、檢舉人未具名、未以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提
      出檢舉,經環保局通知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前二項所稱之具體證據資料,指足以顯示
      違規行為人、事實、時間、地點等之照片、錄影或其他資料 ......。」第4條規定:「
      民眾檢舉之案件,環保局已進行調查,並查知違規事實及行為人者,不適用本辦法之獎
      勵規定。但調查中之案件,經檢舉人提出具體違規事證始予查獲者,不在此限。」第 5
      條規定:「民眾檢舉之案件,經查證屬實且裁處被檢舉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罰鍰者
      ,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三十至七十五發給獎金;其檢舉事項及其獎金發給基準如附表
      。民眾檢舉前項附表以外之案件,經查證屬實者,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三十發給獎金
      ......。」
      附表 臺北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獎金發給基準表(節錄)
      ┌──┬─────────┬──────┬────────┬──────┐
      │項次│違規事項     │違反條款  │裁罰法條及罰鍰 │獎金核發比例│
      │  │         │      │上、下限(新臺幣)│      │
      ├──┼─────────┼──────┼────────┼──────┤
      │10 │隨地吐痰、檳榔汁、│第27條第1款 │第50條     │實收罰鍰金額│
      │  │檳榔渣,拋棄紙屑、│      │1,200-6,000元  │30﹪    │
      │  │煙蒂、口香糖、瓜果│      │        │      │
      │  │或其皮、核、汁、渣│      │        │      │
      │  │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        │      │
      ├──┼─────────┼──────┼────────┼──────┤
      │11 │未依規定傾倒廢土或│第27條第2款 │第50條     │實收罰鍰金額│
      │  │棄置廢棄物    │      │1,200-6,000元  │75﹪    │
      ├──┴─────────┴──────┴────────┴──────┤
      │註:檢舉上表違規事項以外之案件,其獎金發放比例以實收罰鍰金額30﹪計。 │
      └───────────────────────────────────┘
      臺北市受理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獎金發放作業程序第 1點規定:「法令
      依據:本作業程序依『臺北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與『臺北市一般廢
      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訂定之。」第 2點規定:「檢舉受理機關:臺北市政府
      環境保護局。」第 3點規定:「檢舉案件受理程序:(一)應請檢舉人敘明事實(含行
      為人、時間、地點、違規事實等)或檢具證據資料(含違規行為及證物之採證照片)等
      ,除作成檢舉紀錄外,並請檢舉人提供個人基本資料(含姓名、身分證號、住址、聯絡
      電話等),以為檢舉獎金發放依據......(三)處理機關接獲移送檢舉案件時,應及時
      派員依法查證。對事證不實或無法查證者,應函知檢舉人。對查證屬實者應予掣單告發
      ,告發資料並隨同採證資料(含違規行為及證物之採證照片)、檢舉記錄及查證紀錄表
      ,移送衛生稽查大隊處理。」第 4點規定:「檢舉告發案件處理程序:(一)告發案件
      之受理:衛生稽查大隊接獲檢舉告發案件,應確實審查告發單位隨案移送資料(含告發
      單、採證照片、檢舉記錄、檢舉人資料、查證紀錄表),就資料不齊全者,應通知告發
      單位補正。(二)告發案件之審核:告發單及檢附資料應符合違反各類環保案件填單舉
      發不符處分要件標準表之規定,對不符處分要件者,予以退回告發單位改正......(四
      )告發資料處理:依規定項目之告發資料鍵入裁罰系統,由衛生稽查大隊依規定裁罰處
      理。」第 5點規定:「結案案件處理程序:衛生稽查大隊每月依結案案件,製作檢舉獎
      金發放清冊(內以檢舉人代碼保密),於陳核後發函通知檢舉人,請其檢附檢舉人之金
      融帳號、身分證影本、切結書,寄回辦理獎金核發事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1年 3月7日北市環三字第09130580801號公告:「主旨:公告本
      市指定清除地區為本市所轄之行政區域。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條。」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
    (一)環保局於 102年10月31日公告修訂獎勵辦法,未詳訂舊案受理期限的情形下,刻意將
       102年11月2日前的檢舉案一律適用新獎勵辦法,造成訴願人 102年間多起檢舉案逾期
       交件,即便最終由環保局告發,僅核發承辦人員獎金,卻不核發訴願人檢舉獎金,嚴
       重影響訴願人權益。
    (二)訴願人於 102年10月21日拍攝違規影片,基於信賴當時的法令規定受理期限為30日,
       即 102年11月19日前送件均不算逾期。然新獎勵辦法在未詳訂舊案的受理期限情況下
       ,環保局刻意將案件受理期限提前變成102年11月3日,其作法已明顯違反法令不溯及
       既往的原則,造成訴願人逾期送件,喪失領取檢舉獎金的權利。新獎勵辦法生效日期
       102年11月2日前的案件,其受理期限應為30日。
    (三)新獎勵辦法雖於 102年10月31修正發布,102年11月2日生效,惟訴願人於102年11月5
       日23時20分在衛生稽查大隊網頁查到的仍是98年 6月12日修正的舊版本,新的版本連
       主管機關的網頁都沒有公告,豈能苛求訴願人依新修法令規定受理期限內提交舊案?
       訴願人辛苦忍受日曬雨淋採集違規證據,故意狹義曲解法令,使訴願人獎金被不當剝
       奪。
    三、按廢棄物清理法之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執行機為直轄市政府環保局,廢
      棄物清理法第 4條及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67條第 1項規定,對於違反本法之
      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所在地執行機關或主管機關檢舉,且本府依
      同條第 3項授權訂定之獎勵辦法第 2條規定主管機關為環保局,且訂有臺北市受理民眾
      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獎金發放作業程序,受理機關亦為環保局。是有關受理
      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暨檢舉獎金發放作業之主管機關為環保局,則本件訴願人以
      單一窗口市政(長)信箱提出發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檢舉獎金之申請,衛生稽查大
      隊並無准駁之權限。
    四、有關衛生稽查大隊附表2市政信箱電子郵件回覆部分:
      查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法令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均為環保局,且未將本市違反廢
      棄物清理法案件之檢舉及獎勵有關權限委任衛生稽查大隊執行,是此 4件申請案之准駁
      自應以環保局名義為之。詎衛生稽查大隊逕以其名義為處分,姑不論是項處分在實質上
      妥適與否,其行政管轄終究難謂適法。從而,應將此部分原處分撤銷,由衛生稽查大隊
      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另為處理。
    五、有關環保局附表3市政(長)信箱電子郵件回覆部分:
    (一)查訴願人於附表 3所列時間以電子郵件向本府單一申訴窗口市政(長)信箱提出檢舉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請求核發檢舉獎金,經環保局查認訴願人發現違規行為日期
       距其檢舉日期已逾14日,不符新獎勵辦法第 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有訴願人寄送電子
       郵件之本府單一申訴窗口市政(長)信箱計17件影本附卷可稽。是環保局所為不發給
       訴願人檢舉獎金之處分,自屬有據。
    (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
       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查新獎勵辦法於102年10月31日發布施行,即於102年11月2
       日生效,是此17件申請案,係於新獎勵辦法施行後所提出之申請(申請日為 102年11
       月4日至11月8日),自應適用新獎勵辦法,而訴願人所提此17件申請案既逾新獎勵辦
       法規定14日之期限,自無信賴保護問題,尚非得以其信賴舊獎勵辦法規定之期限為由
       而適用舊獎勵辦法。是環保局依新獎勵辦法第 3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否准訴願人此17
       件申請案,並無違誤。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環保局不發給訴願人檢舉獎金,
       並無不合,此部分原處分應予維持。
    參、關於衛生稽查大隊附表1市政信箱電子郵件回覆及附表4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回覆部分: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
      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
      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
      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
      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第171條第1項規定:「受理機關認為
      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者,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
      旨。」
      行政法院62年度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
      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
      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查衛生稽查大隊附表 1電子郵件內容,係衛生稽查大隊就訴願人申請事項,回覆受
      理申辦,相關查證及處理情形將另函回覆,僅係說明辦理情形;附表 4電子郵件內容,
      係衛生稽查大隊就訴願人陳情事項說明辦理經過及相關法規規定等所為之回覆。經核附
      表 1及附表4計9件之電子郵件回覆內容之性質均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
      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
      之所許。
    三、次查訴願人附表1所列編號1至5計5件之申請案,衛生稽查大隊僅以市政信箱電子郵件回
      覆訴願人,惟依行政程序法第17條第 1項規定,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始為正辦;再查附表1所列編號6、7計2件之申請案,業經衛生稽查大隊以104年2月26
      日北市環稽壹字第 10430498300號函通知訴願人略以,案經環保局裁罰及因已繳款結案
      ,依獎勵辦法規定發予獎金,請訴願人檢附資料辦理獎金發放事宜;是其既由衛生稽查
      大隊通知檢舉獎金發放事宜,訴願人就此所提訴願已無實益,併予指明。
    肆、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部分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部分為無理由,部分為有理由;
      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第79條第1項及第81條,決定如主文。
    附表1
      ┌─┬───────┬──────────┬───────┬──────┐
      │編│  市政信箱  │   信件內容   │  市政信箱  │      │
      │ │       │          │  電子郵件  │  備註  │
      │號│信件日期及編號│違規時間、地點、情節│ 機關及文號 │      │
      ├─┼───────┼──────────┼───────┼──────┤
      │1 │102年11月4日 │102 年10月21日14時16│衛生稽查大隊 │      │
      │ │MA201311040219│分臺北市北投區○○街│102年11月6日 │      │
      │ │       │○○段○○號前車號xx│北市環稽壹字第│      │
      │ │       │x-xxx駕駛人亂丟垃圾 │10232634400號 │      │
      ├─┼───────┼──────────┼───────┼──────┤
      │2 │102年11月7日 │102年10月25日16時4分│衛生稽查大隊 │      │
      │ │MA201311070114│臺北市大安區○○○路│102年11月13日 │      │
      │ │       │與○○路交口車號xxx-│北市環稽壹字第│      │
      │ │       │xxx駕駛人亂吐檳榔渣 │10232679100號 │      │
      ├─┼───────┼──────────┼───────┼──────┤
      │3 │102年11月6日 │102 年10月25日12時40│衛生稽查大隊 │      │
      │ │MA201311060201│分臺北市大同區○○○│102年11月8日 │      │
      │ │       │路○○段○○巷口xxx-│北市環稽壹字第│      │
      │ │       │xxx駕駛人亂丟垃圾  │10232665700號 │      │
      ├─┼───────┼──────────┼───────┼──────┤
      │4 │102年11月11日 │102 年10月28日19時33│衛生稽查大隊 │      │
      │ │MA201311110343│分臺北市文山區○○○│102年11月13日 │      │
      │ │       │路○○段○○號對面車│北市環稽壹字第│      │
      │ │       │號xxx-xxx乘客亂丟垃 │10232710100號 │      │
      │ │       │圾         │       │      │
      ├─┼───────┼──────────┼───────┼──────┤
      │5 │102年11月11日 │102年10月29日9時55分│衛生稽查大隊 │      │
      │ │MA201311110369│臺北市北投區○○路(│102年11月13日 │      │
      │ │       │往○○方向)xx-xxx駕│北市環稽壹字第│      │
      │ │       │駛人亂丟垃圾    │10232710000號 │      │
      ├─┼───────┼──────────┼───────┼──────┤
      │6 │102年11月12日 │102 年10月30日15時15│衛生稽查大隊 │(104年2月26 │
      │ │MA201311120183│分臺北市大同區○○路│102年11月14日 │日北市環稽壹│
      │ │       │○○國中前車號xxx-xx│北市環稽壹字第│字第10430498│
      │ │       │駕駛人亂丟垃圾   │10232726000號 │300號函通知 │
      │ │       │          │       │辦理領取獎金│
      │ │       │          │       │事宜。)   │
      ├─┼───────┼──────────┼───────┼──────┤
      │7 │102年11月1日 │102年10月18日9時40分│衛生稽查大隊 │(104年2月26 │
      │ │MA201311010194│臺北市信義區○○路與│102年11月5日 │日北市環稽壹│
      │ │       │○○路口車號xxx-xxx │北市環稽壹字第│字第10430498│
      │ │       │駕駛人亂丟垃圾   │10232609900號 │300號函通知 │
      │ │       │          │       │辦理領取獎金│
      │ │       │          │       │事宜。)   │
      └─┴───────┴──────────┴───────┴──────┘
    附表2
      ┌─┬───────┬──────────┬───────┬───────┐
      │編│  市政信箱  │   信件內容   │  市政信箱  │  備註   │
      │ │       │          │  電子郵件  │(市政信箱電子 │
      │號│信件日期及編號│違規時間、地點、情節│ 機關及文號 │郵件內容摘要) │
      ├─┼───────┼──────────┼───────┼───────┤
      │1 │102年11月6日 │102年10月18日12時7分│衛生稽查大隊 │違規日距檢舉日│
      │ │MA201311060121│臺北市大同區○○路○│102年11月14日 │已逾14日,不發│
      │ │       │○段○○號前車號xxx-│北市環稽壹字第│給獎金。   │
      │ │       │xxx駕駛人亂丟垃圾  │10232657100號 │       │
      ├─┼───────┼──────────┼───────┼───────┤
      │2 │102年11月6日 │102年10月18日9時41分│衛生稽查大隊 │違規日距檢舉日│
      │ │MA201311060118│臺北市信義區○○路○│102年11月14日 │已逾14日,不發│
      │ │       │○巷○○館停車場入口│北市環稽壹字第│給獎金。   │
      │ │       │前 xxx-xxx駕駛人亂丟│10232657400號 │       │
      │ │       │垃圾        │       │       │
      ├─┼───────┼──────────┼───────┼───────┤
      │3 │102年11月6日 │102 年10月21日16時47│衛生稽查大隊 │違規日距檢舉日│
      │ │MA201311050086│分臺北市文山區○○街│102年11月6日 │已逾14日,不發│
      │ │       │○○號對面車號xxx-xx│北市環稽壹字第│給獎金。   │
      │ │       │x 駕駛人亂丟垃圾  │10232643300號 │       │
      ├─┼───────┼──────────┼───────┼───────┤
      │4 │102年11月7日 │102 年10月23日16時35│衛生稽查大隊 │違規日距檢舉日│
      │ │MA201311070168│分臺北市中山區○○○│102年11月14日 │已逾14日,不發│
      │ │       │路○○段與○○街交口│北市環稽壹字第│給獎金。   │
      │ │       │車號 xxx-xxx駕駛人亂│10232685600號 │       │
      │ │       │丟垃圾       │       │       │
      └─┴───────┴──────────┴───────┴───────┘
    附表3
     ┌─┬───────┬──────────┬───────┬────────┐
     │編│ 市政(長)信箱 │   信件內容   │ 市政(長)信箱 │   備註   │
     │ │       │          │  電子郵件  │(電子郵件內容摘 │
     │號│信件日期及編號│違規時間、地點、情節│ 機關及文號 │要)       │
     ├─┼───────┼──────────┼───────┼────────┤
     │1 │102年11月8日 │102 年10月22日12時45│環保局    │未於發現違規行為│
     │ │MA20131108106 │分臺北市大同區○○○│102年11月12日 │日起14日內檢舉,│
     │ │市政信箱   │路○○號前○○工地污│北市環三同字第│不發給獎金。  │
     │ │       │染         │10238151200號 │        │
     ├─┼───────┼──────────┼───────┼────────┤
     │2 │102年11月7日 │102年10月23日13時4分│環保局    │未於發現違規行為│
     │ │MA201311070160│臺北市大同區○○○路│102年11月12日 │日起14日內檢舉,│
     │ │市政信箱   │與○○街交口○○工地│北市環三同字第│不發給獎金。  │
     │ │       │污染        │10238126000號 │        │
     ├─┼───────┼──────────┼───────┼────────┤
     │3 │102年11月7日 │102年10月23日13時4分│環保局    │未於發現違規行為│
     │ │MA201311070158│臺北市大同區○○○路│102年11月12日 │日起14日內檢舉,│
     │ │市政信箱   │○○號巷口○○工地污│北市環三同字第│不發給獎金。  │
     │ │       │染         │10238125900號 │        │
     ├─┼───────┼──────────┼───────┼────────┤
     │4 │102年11月8日 │102 年10月22日12時47│環保局    │未於發現違規行為│
     │ │MA201311080107│分臺北市大同區○○街│102年11月12日 │日起14日內檢舉,│
     │ │市政信箱   │○○巷○○工地污染 │北市環三同字第│不發給獎金。  │
     │ │       │          │10238151300號 │        │
     ├─┼───────┼──────────┼───────┼────────┤
     │5 │102年11月4日 │102 年10月19日11時43│環保局    │未於發現違規行為│
     │ │MA201311040178│分臺北市萬華區○○路│102年11月11日 │日起14日內檢舉,│
     │ │市政信箱   │○○巷口○○工地污染│北市環三萬字第│不發給獎金。  │
     │ │       │          │10238010500號 │        │
     ├─┼───────┼──────────┼───────┼────────┤
     │6 │102年11月4日 │102 年10月19日12時28│環保局    │未於發現違規行為│
     │ │MA201311040179│分臺北市萬華區○○街│102年11月12日 │日起14日內檢舉,│
     │ │市政信箱   │○○號旁○○工地污染│北市環三萬字第│不發給獎金。  │
     │ │       │          │10238011000號 │        │
     ├─┼───────┼──────────┼───────┼────────┤
     │7 │102年11月7日 │102 年10月23日16時42│環保局    │未於發現違規行為│
     │ │MA201311070167│分臺北市中山區○○○│102年11月15日 │日起14日內檢舉,│
     │ │市長信箱   │路○○段○○號前○○工地│北市環三山字第│不發給獎金。  │
     │ │       │污染        │10238126600號 │        │
     ├─┼───────┼──────────┼───────┼────────┤
     │8 │102年11月8日 │102 年10月23日12時58│環保局    │未於發現違規行為│
     │ │MA201311080112│分臺北市中山區○○○│102年11月18日 │日起14日內檢舉,│
     │ │市長信箱   │路○○段○○號前○○│北市環三山字第│不發給獎金。  │
     │ │       │工地污染      │10238152200號 │        │
     ├─┼───────┼──────────┼───────┼────────┤
     │9 │102年11月8日 │102 年10月23日12時55│環保局    │未於發現違規行為│
     │ │MA201311080114│分臺北市中山區○○○│102年11月14日 │日起14日內檢舉,│
     │ │市長信箱   │路○○段○○號前○○│北市環三山字第│不發給獎金。  │
     │ │       │工地污染      │10238152500號 │        │
     ├─┼───────┼──────────┼───────┼────────┤
     │10│102年11月8日 │102 年10月23日16時50│環保局    │未於發現違規行為│
     │ │MA201311080137│分臺北市中山區○○○│102年11月15日 │日起14日內檢舉,│
     │ │市長信箱   │路○○段○○號前○○│北市環三山字第│不發給獎金。  │
     │ │       │工地污染      │10238152200號 │        │
     ├─┼───────┼──────────┼───────┼────────┤
     │11│102年11月7日 │102 年10月23日12時53│環保局    │未於發現違規行為│
     │ │MA201311070165│分臺北市中山區○○○│102年11月14日 │日起14日內檢舉,│
     │ │市長信箱   │路○○段○○號前○○│北市環三山字第│不發給獎金。  │
     │ │       │工地污染      │10238126200號 │        │
     ├─┼───────┼──────────┼───────┼────────┤
     │12│102年11月8日 │102 年10月23日16時48│環保局    │未於發現違規行為│
     │ │MA201311080113│分臺北市中山區○○○│102年11月18日 │日起14日內檢舉,│
     │ │市長信箱   │路與○○街交口○○工│北市環三山字第│不發給獎金。  │
     │ │       │地污染       │10238152300號 │        │
     ├─┼───────┼──────────┼───────┼────────┤
     │13│102年11月7日 │102 年10月23日12時45│環保局    │未於發現違規行為│
     │ │MA201311070161│分臺北市中山區○○街│102年11月14日 │日起14日內檢舉,│
     │ │市長信箱   │○○號旁工地污染  │北市環三山字第│不發給獎金。  │
     │ │       │          │10238126100號 │        │
     ├─┼───────┼──────────┼───────┼────────┤ 
     │14│102年11月4日 │102 年10月19日13時31│環保局    │未於發現違規行為│
     │ │MA201311040180│分臺北市信義區○○路│102年11月11日 │日起14日內檢舉,│
     │ │市政信箱   │○○段○○巷○○弄工│北市環三信字第│不發給獎金。  │
     │ │       │地污染       │10238011200號 │        │
     ├─┼───────┼──────────┼───────┼────────┤  
     │15│102年11月6日 │102 年10月23日16時48│環保局    │未於發現違規行為│
     │ │MA201311060125│分臺北市信義區○○路│102年11月13日 │日起14日內檢舉,│
     │ │市政信箱   │○○巷○○段○○區○│北市環三信字第│不發給獎金。  │
     │ │       │○住宅新建工程污染 │10238088600號 │        │
     ├─┼───────┼──────────┼───────┼────────┤  
     │16│102年11月6日 │102 年10月21日16時59│環保局    │未於發現違規行為│
     │ │MA201311060184│分臺北市士林區○○街│102年11月13日 │日起14日內檢舉,│
     │ │市政信箱   │○○巷○○號對面工地│北市環三士字第│不發給獎金。  │
     │ │       │污染        │10238085800號 │        │
     ├─┼───────┼──────────┼───────┼────────┤   
     │17│102年11月7日 │102年10月23日14時7分│環保局    │未於發現違規行為│
     │ │MA201311070156│臺北市士林區○○路○│102年11月13日 │日起14日內檢舉,│
     │ │市政信箱   │○段○○中心○○工地│北市環三士字第│不發給獎金。  │
     │ │       │污染        │10238125600號 │        │
     └─┴───────┴──────────┴───────┴────────┘
    附表4
     ┌─┬───────┬───────────────┬───────┬──┐
     │編│  市長信箱  │     信件內容      │  市長信箱  │備註│
     │ │       │               │  電子郵件  │  │
     │號│信件日期及編號│     (節錄)      │ 機關及文號 │  │
     ├─┼───────┼───────────────┼───────┼──┤
     │1 │102年11月12日 │1.102 年10月15日拍攝的違規影片│衛生稽查大隊 │  │
     │ │MA201311120083│ ,保局要求新法生效前的舊案比│102年11月19日 │  │
     │ │       │ 照新案縮減為14日,而不核發檢│北市環稽壹字第│  │
     │ │       │ 舉獎金。          │10232719000號 │  │
     │ │       │2.環保局清潔隊與衛生稽查大隊對│       │  │
     │ │       │ 於新獎勵辦法之生效日不一致。│       │  │
     │ │       │3.如第14日適逢星期日,怎麼辦?│       │  │
     ├─┼───────┼───────────────┼───────┼──┤
     │2 │102年11月12日 │對衛生稽查大隊 102年11月19日北│衛生稽查大隊 │  │
     │ │MA201311120083│市環稽壹字第 10232719000號電子│102年11月28日 │  │
     │ │       │郵件之回覆,表示不滿意並補充意│北市環稽壹字第│  │
     │ │       │見。             │10232801800號 │  │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8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受理及訴願駁回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
    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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