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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4.05.22. 府訴二字第104090695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建物測量成果圖疑義事件,不服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民國71年12月24日建物測量
成果圖,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3條
第 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
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
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為本市文山區○○段○○小段○○建號(門牌號碼:本市文山區○○路○○段○
○巷○○弄○○號○○樓)建物所有權人,案外人○○○(下稱○君)則為本市文山區
○○段○○小段○○建號(門牌號碼:本市文山區○○路○○段○○巷○○弄○○號○
○樓)建物所有權人。○君請求訴願人拆屋還地等事件,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
下同) 101年7月24日100年度店簡字第633號宣示判決、103年3月12日101年度簡上字第
394號及104年2月26日103年度再易字第11號民事判決在案,訴願人因認臺北市古亭地政
事務所(下稱古亭地政事務所)71年12月24日對上開xxxx建號(即○君所有之建物)所
測製之建物測量成果圖誤繪製3個平台空間,與該建物平面竣工圖僅繪製2個平台不符,
致其屢遭敗訴,權益受損,乃於 104年3月9日經由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向本府提起訴願
,請求古亭地政事務所應重新測量更正上開○君所有xxxx建號建物測量成果圖,並據古
亭地政事務所檢卷答辯。
三、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規定:「複丈發現錯誤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登記機
關逕行辦理更正者外,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一、原測量
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二、抄錄錯誤者。前項所稱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指原測
量錯誤純係觀測、量距、整理原圖、訂正地籍圖或計算面積等錯誤所致,並有原始資料
可稽;所稱抄錄錯誤指錯誤因複丈人員記載之疏忽所引起,並有資料可資核對。」第27
8條規定:「建物登記後發現原測量或抄錄錯誤需辦理更正者,準用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
定。」查本件訴願人請求古亭地政事務所重新測量更正案外人○君所有xxxx建號建物測
量成果圖,應屬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有關陳情之範疇,尚非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
項,且古亭地政事務所亦未對訴願人作成任何准駁處分,訴願人遽行提起訴願,揆諸前
揭規定,自為法所不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公出)
委員 王 曼 萍(代理)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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