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4.06.05. 府訴三字第104090786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警察守望勤務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為民服務之行為,提起訴願,本府決定
    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3條
      第 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
      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
      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 4款規定:「警察勤務方式如下:......四、守望:於衝要地點
      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
      、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
      執行守望勤務作業程序之作業內容第 2點規定:「工作項目:(一)警戒;(二)警衛
      ;(三)管制;(四)為民服務......。」
    二、本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介壽路派出所員警○○○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24日15時至
      17時間執行守望(府安全維護)勤務,於16時 1分發現訴願人於總統府前陳情抗議,員
      警考量訴願人年邁、身體健康欠佳,為維護其安全,請訴願人先至府前右側人行道稍作
      歇息,另由備勤員警○○駕駛巡邏車至府前接訴願人回派出所休息。訴願人不服,於10
      4年4月2日向內政部警政署提起訴願,經該署以104年4月8日警署刑司字第1040077450號
      函轉本府警察局依法查處逕復。嗣經本府警察局以 104年4月15日北市警法字第1043005
      1010號函轉本府法務局,由本府受理訴願,並據本府警察局檢卷答辯。
    三、查本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介壽路派出所員警○○○於104年3月24日15時至17時間執行
      守望勤務,如前所述,其為維護訴願人安全,請訴願人先至府前右側人行道稍作歇息,
      並通知備勤員警○○駕駛巡邏車至府前接訴願人回派出所休息,核其行為之性質,非屬
      行政處分。是訴願人尚不得循訴願程序尋求救濟,其提起本件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5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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