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
臺北市政府 104.07.21. 府訴一字第10409093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老人收容安置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4年3月25日北市社老字第10432832
5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民國(下同)39年2月15日出生,原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以上之未滿65歲中度
身心障礙者,入住本市○○中心(養護型),原經原處分機關核定至104年3月止,按月核發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在案。訴願人至 104
年2月15日屆滿65歲,於104年 2月13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老人收容安置補助,經原處分機關
審認訴願人經評估失能等級為重度失能,惟全戶人口計 5人所有存款(含股票投資)為 543
萬5,091元,已超過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4年度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實施計畫(下稱104年
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第 2點規定關於存款之標準350萬元(250萬元+25萬元×4=350萬
元),乃以104年3月25日北市社老字第10332832500號函復訴願人否准所請。該函於104年 3
月26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4年 4月2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4月29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老人福利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第3條第1項
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府。」第11條第 1項規定:「老人經濟安全保障,採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貼、年金保
險制度方式,逐步規劃實施。」第15條規定:「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對於有接受
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失能老人,應依老人與其家庭之經濟狀況及老人之失能程度提供經
費補助。前項補助對象、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度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實施計畫第1點規定:「目的:為因應
本市老人長期照顧服務需求,減輕家庭照顧者之負擔,特訂定本計畫。」第 2點規定:
「補助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 1年,年滿65歲之市民,並安置或入住於本市經評
鑑(督考)為乙等以上(低收入戶者為甲等以上)......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
家......,且符合下列規定者:......(三)一般戶且具重度失能者,一般戶資格認定
如下:1.一般戶-1: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低於29,588元,且全家
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合計不超過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 250萬元(每增加一口得
增加新臺幣25萬元)。2.一般戶-2: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高於
29,589/低於44,382元,且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合計不超過單一人口家庭為新
臺幣 250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新臺幣25萬元)......。」第 5點規定:「申請應備
文件:......(三)為一般戶身分者:1.申請表正本。2.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新全
戶各類所得清單暨全國財產歸戶清單正本各 1份,領有優惠存款者請提供優惠存款相關
證明。*全家人口之範圍如下:(1)申請人及配偶。(2) 負有扶養義務之兒子及其配偶、
未婚及離婚之女兒、喪偶且同戶籍之媳婦及女兒(已婚之女兒及其配偶不予列入)。(3
) 認列綜所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若上述義務人為已婚之女兒或其配偶、孫子
女或其配偶等,為夫妻合併申報綜所稅者,該義務人及其配偶財稅資料一併列入計算。
......3.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4. 6個月內有效之失能評估表正本(由相關評估單位評
估後提供,申請人毋須檢附)。 5.入住機構滿6個月之繳款證明(入住本市安置機構者
,免附)。」
臺北市政府 90年8月23日府秘二字第9010798100號公告:「......公告事項:......四
、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社會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一)老人福利法中有關本府
權限事項......。」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3年10月15日北市社助字第10345230700號函:「主旨:有關本市低
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及以工代賑臨時工
等申請案,自 103年10月6日起查調102年財稅資料為審核參考基礎暨核計利息收入之換
算利率一案......說明:......三、另最近一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
定利率為『1.38%』,故102年度財稅資料之利息收入換算存款本金利率,請依該利率計
算。」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自92年申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津貼至104年3月止每月獲得
補助1萬2,000元,目前身體及財務狀況更加惡化及窮困,卻未能獲得補助。
三、查本案原處分機關依104年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第5點規定,查認訴願人全家人口範圍
為訴願人及其配偶、長子、次子、長女共計5人,依102年度財稅資料核計,訴願人全家
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明細如下:
(一)訴願人,查無任何存款資料。
(二)訴願人配偶○○○,查有投資1筆計80萬元;中獎所得1筆計1,975元;利息所得1
筆計 1,837元,依最近1年度○○銀行全年平均值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1.38%
推算,存款本金為13萬3,116元。共計93萬5,091元。
(三)訴願人長子○○○(未婚),查無任何存款資料。
(四)訴願人次子○○○(未婚),查有投資2筆,共計300萬元。
(五)訴願人長女○○○(未婚),查有投資1筆,計150萬元。
綜上,訴願人全戶 5人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共計543萬5,091元,超過 104年度補助標
準350萬元(250萬元+25萬元×4=350萬元),有104年 5月8日列印之訴願 人全戶財稅
資料審查及統計表、104年 5月8日列印之訴願人長期照護服務個案評估量表等影本附卷
可稽。是原處分機關依104年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第2點規定,否准訴願人之申請,自
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自92年申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津貼至104年3月止每月獲得補助1萬2,0
00元,目前身體及財務狀況更加惡化及窮困,卻未能獲得補助云云。按本府辦理老人收
容安置補助實施計畫之目的係為因應本市老人長期照顧服務需求,以減輕家庭照顧者之
負擔,對於符合實施計畫規定之補助對象,依老人之失能程度、家戶之經濟狀況及安置
於本市或外縣市之機構分別給予不同額度之補助。依104年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第2
點及第 5點規定,屬一般戶且重度失能之老人,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合計不
超過單一人口家庭為 250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25萬元),始為受補助對象。至所稱
全家人口之範圍除申請人外,尚包括申請人配偶、負有扶養義務之兒子及未婚之女兒。
是原處分機關將訴願人及其配偶、長子、次子、未婚之長女列入其全家人口範圍,並無
違誤。復查原處分機關依上開補助計畫第 9點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最新全戶 102
年財稅資料,審認訴願人全戶5人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共計543萬5,091元,超過104年
度補助標準350萬元(250萬元+25萬元×4=350萬元),乃否准訴願人老人收容安置補
助之申請,亦無違誤。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前揭規
定,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