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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4.07.23. 府訴二字第10409095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建物測量成果圖疑義事件,不服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民國104年5月26日北市古地
測字第 104306006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3條
第 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
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
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本市中正區○○街○○巷○○號門牌(本市中正區○○段○○小段 xxx建號)建物領有
本府55年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於民國(下同)55年 9月間經起造人申請建物第一次
測量,並於56年 5月間辦畢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在案。嗣前所有權人○○○之受託人
○○○提起陳情,請查明該建物平面圖及更正不符之登載,經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
下稱古亭地政事務所)派員現場勘查後,認為原勘測成果圖誤將建物退縮空地部分計入
主建物面積核算,乃依土地法第69條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78條規定辦理建物測量成
果圖更正及辦竣面積更正登記,並以 103年7月14日北市古地測字第10331019500號函通
知所有權人。
三、訴願人於 103年10月因買賣關係取得該建物所有權,嗣以104年3月20日、4月15日及5月
22日陳情書函表示更正後之建物測量成果圖與原權狀圖及建築圖不一致,請求更正系爭
建物測量成果圖。經古亭地政事務所勘查後,認定系爭建物測量成果圖並無違誤,並以
104年5月26日北市古地測字第1043060060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說明三、.....
.現臺端於103年10月間因買賣關係取得該建物所有權,以前開等陳情書陳為旨揭建物測
量成果圖有誤與原權狀圖及建築圖不一致,案經本所於 104年3月31日下午2時30分派員
前往現場並會同臺端勘查結果,該建物測量成果圖所測繪之範圍,核與竣工平面圖所示
(無第一層樓地板面積計算式)及實地建物範圍(退縮無建物牆壁)均相符。......故
本案旨揭建物測量成果圖與權利登記面積與使用執照原核准圖說並無違背之錯誤。 ...
...。」訴願人不服,於104年6月2日經由古亭地政事務所向本府提起訴願, 7月8日及7
月13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古亭地政事務所檢卷答辯。
四、查上開古亭地政事務所 104年5月26日北市古地測字第10430600600號函,係向訴願人說
明其陳情事項,經該所查認並無訴願人所稱系爭建物測量成果圖與原權狀圖及建築圖不
一致之情事,核其性質僅係單純的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
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駁回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 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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