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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4.08.27. 府訴二字第10409108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建物測量成果圖疑義事件,不服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民國 103年4月9日北市都建
照字第10366182900號及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104年 4月2日北市古地測字第10430453800號
、104年5月14日北市古地測字第10430744700號等3函及不作為,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2條
第 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
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
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
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
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度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
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
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訴願人為本市文山區○○段○○小段xxxx建號(門牌號碼:本市文山區○○路○○段○
○巷○○弄○○號○○樓)建物所有權人,案外人○○○(下稱○君)則為本市文山區
○○段○○小段xxxx建號(門牌號碼:本市文山區○○路○○段○○巷○○弄○○號○
○樓)建物所有權人。○君請求訴願人拆屋還地等事件,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
下同) 101年7月24日100年度店簡字第633號宣示判決、103年3月12日101年度簡上字第
394號及104年2月26日103年度再易字第11號民事判決在案,訴願人因認臺北市古亭地政
事務所(下稱古亭地政事務所)71年12月24日對上開xxxx建號(即○君所有之建物)所
測製之建物測量成果圖誤繪製3個平台空間,與該建物平面竣工圖僅繪製2個平台不符,
致其屢遭敗訴,權益受損,乃於 104年3月9日經由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下稱本市建管
處)向本府提起訴願,請求古亭地政事務所應重新測量更正上開○君所有xxxx建號建物
測量成果圖,經古亭地政事務所以104年4月2日北市古地測字第10430453800號函檢送答
辯書及相關資料予本府法務局並副知訴願人,案經本府以 104年5月22日府訴二字第104
09069500號訴願決定:「訴願不受理。」在案。
三、另訴願人因上開建物測量成果圖疑義事件,前於103年3月18日向本市建管處陳情,經該
處以103年4月9日北市都建照字第10366182900號函復略以:「主旨:有關 臺端陳情本
處協助釐清使用執照變更設計圖說及建物測量圖說疑義乙節......說明:......二、查
建築物使用執照竣工圖說係由設計、監造建築師依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規定繪
製檢討簽證,嗣後由地政單位依地政相關法規辦理測繪,因建物測量成果圖與竣工圖繪
製基準有別,故有不同之數值呈現。」又訴願人於前述訴願審議期間,於 104年5月8日
再次向古亭地政事務所請求更正前述建物測量成果圖,經古亭地政事務所以104年5月14
日北市古地測字第 10430744700號函復略以:「主旨:有關臺端為本所繪發本市文山區
○○路○○段○○巷○○弄○○號○○樓建物測量成果圖,與本市工務局核發同址地號
建物平面竣工圖有差異,函請本所查明更正一案......說明:......二、本案前經臺北
市政府104年5月5日府授地籍字第10430972100號函復臺端說明二,查本案前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104年2月26日 103年度再易字第11號判決書......在案,且經本市古亭地政事
務所以 104年4月22日北市古地測字第10430582600號函查復......該所製發建物測量成
果圖應無違誤。三、按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
:『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
..二、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三、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本案既經臺端以 104年3月9日訴願書提起訴願,目前正由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審理
中,依前開注意事項,請臺端依原法定程序辦理。」訴願人對上開本市建管處103年4月
9日北市都建照字第 10366182900號及古亭地政事務所104年4月2日北市古地測字第1043
0453800號、104年5月14日北市古地測字第10430744700號等3函均不服,於104年6月5日
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本市建管處及古亭地政事務所檢卷答辯。
四、查上開本市建管處103年4月9日北市都建照字第10366182900號及古亭地政事務所104年5
月14日北市古地測字第10430744700號等2函,係該處、所就訴願人陳情事項所為之說明
,核其性質係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另古亭地政事務所 104年4月2日北市
古地測字第 10430453800號函則係該所針對訴願人提起之訴願案,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
檢送答辯書及相關資料予本府法務局並副知訴願人。是上開 3函均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
政處分,訴願人就此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五、又按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
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是提起課予義務訴
願,須以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為前提,如非依法申請之案件,即無提起課予義務訴願之
餘地。又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32條規定:「複丈發現錯誤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
得由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更正者外,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二、抄錄錯誤者。前項所稱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
者,指原測量錯誤純係觀測、量距、整理原圖、訂正地籍圖或計算面積等錯誤所致,並
有原始資料可稽;所稱抄錄錯誤指錯誤因複丈人員記載之疏忽所引起,並有資料可資核
對。」第 278條規定:「建物登記後發現原測量或抄錄錯誤需辦理更正者,準用第二百
三十二條之規定。」查本件訴願人請求古亭地政事務所重新測量更正案外人○君所有xx
xx建號建物測量成果圖,應屬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有關陳情之範疇,此部分並經本
府前以 104年5月22日府訴二字第10409069500號訴願決定:「訴願不受理。」在案。是
訴願人之請求不符合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依法申請之案件」,古亭地政事務所自
無訴願法第 2條所稱「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形,此部分訴願人提起訴願,亦非法之所
許。
六、另訴願人不服本府104年5月5日府地籍字第10430972100號函向本府提起訴願部分,因訴
願管轄機關為內政部,業經本府法務局以 104年6月10日北市法訴二字第10436272510號
函移請內政部審議,併予敘明。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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