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4.09.15. 府訴二字第10409119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上 1  人 之
    複 代 理 人 ○○○律師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4年 5月20日北市都建字第10463583600號
    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
      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
      日期為準。」第77條第 2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
      定:......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者。」
      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 1項規定:「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第72條
      第 1項前段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第73條第
      1 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
      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二、訴願人未經申請許可,於本市中正區○○大道○○段○○號○○樓至○○層(坐落於本
      市中正區○○段○○小段○○等15筆土地)外牆設置電子展示廣告(下稱系爭廣告),
      經原處分機關派員至現場勘查後,查認系爭廣告未經申請雜項執照即擅自設置並使用,
      已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乃依同法第86條第 2款規定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建築法事
      件統一裁罰基準,以民國(下同)104年 5月20日北市都建字第10463583600號裁處書,
      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72萬5,777元(即依訴願人104年 4月27日補辦雜項執照申請書
      所載系爭廣告工程造價3,628萬8,890元,乘以千分之20)罰鍰。訴願人不服,於104年6
      月25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8月3日補正訴願程式,9月14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
      關檢卷答辯。
    三、查上開裁處書經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 1項、第72條第1項及第73條第1
      項規定,交由郵政機關按訴願人地址(臺北市內湖區○○路○○號)寄送,於104年5月2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影本附卷可稽。且該裁處書注意事項 2已載明訴願救濟期間及收受
      訴願書之機關,訴願人如有不服,自應於該裁處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又本
      件訴願人地址在臺北市,並無在途期間扣除問題。是本件訴願人提起訴願之期間末日為
       104年6月24日(星期三);惟訴願人遲至104年 6月25日始向本府提起訴願,有訴願書
      上所蓋本府法務局收文日期章戳在卷可稽。是其提起訴願已逾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原
      處分業已確定,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2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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