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4.09.24. 府訴一字第10409128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保母托育費用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3年 7月22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341
    1312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及其配偶○○○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 2歲之長子○○○【民國(下同
      )103年○○月○○日生】,乃自103年 5月12日起將其等長子送請保母照顧,同日亦向
      原處分機關申請一般家庭保母托育費用補助。經原處分機關查核訴願人及其配偶 101年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核與行政院「建構友善托育環境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第4點第4項第3款第1目一般家庭補助標準之
      規定不合,乃以 103年7月22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341131200號函復訴願人及其配偶,否
      准所請。該函於 103年7月28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4年7月2日於本府法務局網站聲
      明訴願,7月6日補具訴願書,8月14日補正訴願程式。
    三、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依訴願人檢附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7月2日第 07B5022394號
      函核定之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資料,審認訴願人及其配偶稅率未達20%,符
      合補助資格,乃以104年7月31日北市社婦幼字第 104413214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
      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前開 103年7月22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341131200號函,並核定自
      103年 5月12日至12月31日止按月核發補助新臺幣3,000元。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
      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公出)
                                委員 王 曼 萍(代理)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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