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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4.09.24. 府訴一字第10409124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老人收容安置補助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民國104年7月13日北市社老字第10
4404093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
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
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
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度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
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
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訴願人之父○○入住於臺北市○○照顧中心,原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下稱社會局)核
定符合本市老人收容安置補助一般戶-1重度失能長者之補助標準,並自民國(下同)10
4年4月1日起核予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費每月新臺幣(下同)1萬元在案。嗣經社會局查得
○○已於104年 6月28日死亡,乃以104年7月13日北市社老字第10440409300號函通知訴
願人略以:「主旨:為停止令尊(○○君......)老人收容安置費用補助案,復如說明
......說明:......二、經查令尊係經本局核定屬一般戶-2類重度失能資格,核予每月
5,000元老人收容安置費用補助在案。茲令尊於104年6月28日辭世......,本局自104年
6月29日起停撥前揭補助,並按日核予104年6月份老人收容安置費用補助新臺幣4,667元
整......。」訴願人不服,於104年7月2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查社會局 104年7月13日北市社老字第10440409300號函,其內容旨在通知訴願人,因其
父○○已於104年6月28日死亡,故○○之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自 104年6月29日起停撥,1
04年6月份撥付金額共計4,667元。核其性質係屬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
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
法之所許。又本件經社會局重新審查後,業以104年8月11日北市社老字第 10441498000
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前揭104年 7月13日北市社老字第104404093
00號函,自104年6月29日起停止○○老人收容安置補助一般戶-1重度失能補助資格,併
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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