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4.11.25. 府訴二字第10409157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願人等 2人因建築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民國104年8月5日北市都建字第104
    614516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3條
      第 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
      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
      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執行法第 9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
      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
      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
      ,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行政執行,除法律另
      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
    二、本市中正區○○街○○號○○樓(下稱系爭建物)後,前經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業務
      自民國(下同)95年8月1日起移撥本府都市發展局〕查認有未經核准,以鐵架、鐵皮、
      木等材料,搭建1層高度約3公尺,面積約24.5平方公尺之構造物(下稱系爭違建),屬
      增建之新違建,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乃依同法第86條規定,以92年 1月30日北市工
      建字第 09250021600號函通知違建所有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銀行)依法應予
      拆除。訴願人○○○不服,向本府提起訴願,嗣於92年 2月27日申請撤回,並經本府以
      92年3月4日府訴字第09203532100號函同意撤回訴願在案。嗣本府都市發展局以104年 8
      月5日北市都建字第10461451600號函通知○○銀行限期自行配合改善拆除系爭違建,逾
      期未拆將強制拆除。訴願人○○○及系爭建物承租人即訴願人○○○等2人不服,於104
      年8月17日經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所屬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向本府提起訴願,9月 1日補正
      訴願程式,9月2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本府都市發展局檢卷答辯。
    三、查上開104年8月5日北市都建字第10461451600號函係本府都市發展局為執行系爭違建拆
      除事項通知違建所有人○○銀行,非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事項,訴願人等 2人如有不服,
      應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向該局聲明異議。從而,本件訴願人等 2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
      揆諸首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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