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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4.11.25. 府訴三字第10409157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衛生稽查大隊民國 104年
8月31日北市環稽一中字第104320580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
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
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
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度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
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
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衛生稽查大隊(下稱衛生稽查大隊)於民國(下同)104年7月28
日接獲訴願人錄影採證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衛生稽查大隊檢視該錄影採證資
料後,以104年8月31日北市環稽一中字第 1043205800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有
關臺端檢舉車輛駕駛人隨手丟棄廢棄物污染環境一案,辦理情形如說明......說明:..
....二、本大隊承辦人員依據臺端檢舉函,經檢視錄影採證資料;車輛(車號:......
等)之採證影片皆有進行後製作業,無法進行查證作業。三、......請於收到本大隊函
復告知審查結果公文後『14日』內提出複審,逾期不予受理。」訴願人不服,於104年9
月25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本府環境保護局檢卷答辯。
三、查衛生稽查大隊 104年8月31日北市環稽一中字第10432058000號函,僅係該大隊就訴願
人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所為之答復,核其性質係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
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
旨,自非法之所許。又本件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重新審查後,審認臺北市檢舉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並未規範需提供原始採證影片始得受理之相關規定,乃以 104年10
月16日北市環稽字第 104370111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衛生稽查大
隊104年8月31日北市環稽一中字第10432058000號函,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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