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4.12.21. 府訴三字第104091705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檢舉獎金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4年9月1日北市環三士字第10436062900號電
    子郵件回復,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4年8月24日檢附影片等資料,以電子郵件向本府單一申訴窗口
      市政信箱(信件編號:MA201508240435)檢舉本市士林區○○街與○○○路交叉口工地
      於104年8月11日上午11時56分許污染環境,並請求核發檢舉獎金,經原處分機關以 104
      年9月1日北市環三士字第 10436062900號電子郵件回復訴願人略以:「......有關您來
      信檢舉 8月11日士林區○○街與○○○路交叉口工地污染環境,請求核發檢舉獎金案,
      謹將處理情形向您說明如下:一、本案經仔細檢視您所提供的 8月11日錄影資料,該工
      地周邊無明顯污染,且該工地於當日11時10分及12時27分曾清洗工地前路面,有照片為
      證,工地前不明顯車痕,無法確認是否為工地施工所造成,且經查仍未發現相關可疑污
      染源。二、本案因未有明顯違規對象,不予告發,故請求核發檢舉獎金部分,歉難辦理
      。惟針對該工地,本局仍將不定期派員稽查,若確有污染環境情況,本局自當予以告發
      處分......。」訴願人不服該電子郵件回復,於104年9月23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
      願,10月22日補具訴願書,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檢舉影片中之車痕明顯等情,乃依訴願法第58條第 2
      項規定,以104年11月11日北市環稽字第104377977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
      ,自行撤銷上開電子郵件。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
      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公出)
                                委員 王 曼 萍(代理)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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