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4.12.29. 府訴一字第10409176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低收入戶核列等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4年 9月15日北市社助字第104433278
    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全戶 5人(即訴願人及其配偶、長子、長女、次女)原經原處分機關核列為本市
      低收入戶第4類,按月領有3名子女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各新臺幣(下同) 3,900元。
      嗣因訴願人父親○○○於民國(下同)104年5月30日死亡,訴願人全戶應列計人口異動
      ,本市大同區公所乃重新審核訴願人全戶之低收入戶資格,並將初審結果以104年8月25
      日北市同社字第 10432487200號函送原處分機關複核。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全戶應
      列計人口 6人(即訴願人及其母親、配偶、長子、長女、次女),平均每人每月收入超
      過104年度低收入戶之補助標準 1萬4,794元,惟低於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標準2萬859元,
      乃以 104年9月15日北市社助字第10443327800號函通知訴願人,自104年6月起至12月止
      改核列訴願人全戶 5人為本市中低收入戶,並於104年10月31日前繳還自104年6月至8月
      溢領3名子女之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計3萬5,100元。訴願人不服,於104年10月15日
      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訴願人全戶應列計人口 8人(即訴願人及其母親、岳
      父、岳母、配偶、長子、長女、次女),平均每人每月收入超過 104年度低收入戶之補
      助標準,惟符合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標準,及訴願人次女符合父母未就業中低收入戶育兒
      津貼請領資格。原處分機關乃以 104年11月2日北市社助字第10446008000號函通知訴願
      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前揭 104年9月15日北市社助字第10443327800號函,
      並自 104年6月起至12月止改核列訴願人全戶5人為本市中低收入戶,及自104年6月起按
      月發給訴願人次女父母未就業育兒津貼 4,000元,並通知訴願人於105年2月29日前繳還
      溢領之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2萬9,100元。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
      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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