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5.01.29. 府訴三字第10509010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護理人員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4年11月 3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43906
    8600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非護理機構,於網路(網址:xxxxx)刊登「......30歲的○○(化名)在5年前就參
    加了這趟旅行,當然也如願完成了裝彈計劃,她選擇植入的是絨毛面的果凍矽膠,從腋下途
    徑,沒有充分的諮詢,因為心想著泰國變性人是最成功整形,讓她認為裝彈在泰國才是最專
    業的手法,但是,她忽略了後頭照顧的重要 "我感覺胸部好緊好緊,有時會緊到背部,而且
    挺立不能動,形狀也很不自然 "○○皺著眉頭說,諮詢時果然發現她已經石頭奶,臨床經驗
    見過很多像○○一樣的案例,出現的疼痛緊縮感的確有很重的不適感,甚至影響生活狀態,
    也影響另一半的觸感,這樣的狀況連按摩師都無法保證按摩能達到柔軟......○○,很開心
    可以在網路上找到妳,讓我這個大懶人的咪咪終於有救!......小資女發問>有便宜又專業
    的人工胸部按摩嗎? 階段性人工乳房按摩60分鐘 專業按摩師,幫您維持水滴形美胸60分鐘
    完整專業按摩課程體驗價800元 立即預約 ※電話預約專線:xxxxx ......。」等詞句,並
    刊登護理師證書及照片(下稱系爭廣告),經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2日查獲
    ,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護理人員法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又因訴願人前已有相同違規
    情節,曾經原處分機關以104年3月26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431722200號及104年 7月29日北市
    衛醫護字第10435462100號裁處書裁罰在案,本次為第3次違規,爰依護理人員法第38條及臺
    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護理人員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規定,以104年11月3日北市衛醫護字
    第10439068600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4萬元罰鍰,並限訴願人於 104年11月20
    日前改善完成。該裁處書於104年11月6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4年12月1日向本府提起訴
    願,同年12月18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訴願請求欄記載「請求撤銷罰鍰,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單號(210561
      4104362072)」,該單號係原處分機關104年11月3日北市衛醫護字第 10439068600號裁
      處書之附件罰鍰繳款單之單號,探究其真意,訴願人應係對該裁處書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護理人員法第 5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護理機構之設置或擴充,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第17
      條規定:「護理機構之開業,應依左列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
      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非護理機構,不得為護
      理業務之廣告。」第 24條第1項規定:「護理人員之業務如下: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
      估。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三、護理指導及諮詢。四、醫療輔助行為。」第38條規
      定:「違反第七條或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衛生福利部 103年11月11日衛部照字第1031562077號函釋:「主旨:有關 貴局查獲轄
      內非核准設立之醫事機構聘護理人員資格者,提供從事按摩並刊登『專業隆乳按摩護理
      』 ......廣告宣傳,是否逾越醫療之相關法規 ......說明:......三、又護理人員法
      第18-1條第2項規定:『非護理機構,不得為護理業務之廣告』同法第24條第1項及第 2
      項規定:『護理人員之業務......』......即非護理機構,廣告內容不得涉及護理人員
      所執行之業務範疇。本案所稱廣告刊登內容,如提供專業隆乳按摩『護理』......雖業
      者聲稱未涉及使用醫療儀器及藥品,惟廣告內容已涉及醫學名詞,應由醫事人員依其專
      門職業法律規定,依醫師指示操作執行......。」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護理人員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本局處理違反
      護理人員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略)」
                                 罰鍰單位:新臺幣
      ┌───────┬───────────────────────────┐
      │項次     │11                          │
      ├───────┼───────────────────────────┤
      │違反事實   │非護理機構,為護理業務之廣告。            │
      ├───────┼───────────────────────────┤
      │法條依據   │第18條之1第2項                    │
      │       │第38條                        │
      ├───────┼───────────────────────────┤
      │法定罰鍰額度或│處1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其他處罰   │按次連續處罰。                    │
      ├───────┼───────────────────────────┤
      │統一裁罰基準 │……                         │
      │       │3.第3次以上處4萬元至6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善……。   │
      └───────┴───────────────────────────┘ 
      臺北市政府94年2月24日府衛企字第09404404400號公告:「......公告事項:......六
      、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十四)護理人員法中
      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行業別歸屬民俗調理類別,服務內容包括隆乳後胸部按摩,
      屬新穎行業。關於網站違規內文於104年8月18日前已下架,已無法從xxxxx 搜尋到違規
      網頁,但若使用網址仍可搜尋到該網頁,網頁作業需數個工作日才能完整移除,非訴願
      人違規;與訴願人相同屬性業者,至今仍刊登護理業務廣告,相較訴願人連續處分,明
      顯裁處不公正;訴願人為個人工作室,本想增加收入而接案,客戶並不穩定,目前已有
      罰鍰辦理分期中,此次罰鍰對訴願人負擔極重。請撤銷原處分。
    四、查訴願人非護理機構,經原處分機關查獲於網路刊登護理業務廣告之事實,有系爭廣告
      列印畫面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其違規事證明確,堪予認定,原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其服務內容包括隆乳後胸部按摩,違規網頁已下架,與訴願人相同屬性業
      者至今仍刊登護理業務廣告,相較訴願人連續處分,明顯裁處不公正云云。按非護理機
      構,不得為護理業務之廣告,為護理人員法第18條之1第2項所明定。本件訴願人曾因第
      2次違反護理人員法,經原處分機關以104年7月29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435462100號裁處
      書處 2萬元罰鍰,並限於104年8月15日前改善完成,原處分機關於104年8月11日訪談訴
      願人並作成調查紀錄表記載略以:「 ......案由 共同檢視網路平台(網址:xxxxx )
      網頁內容一案......。問:......請問上開網址刊登內容是妳刊登負責嗎?答:上開網
      址刊登內容是我刊登負責,我有收到貴局函文。問:請問臺端營業處所是否有向商業處
      辦理營業登記?......答:因為我經營的按摩服務,是工作室接案型態,所以沒有辦理
      商業登記。問:請問臺端有再檢視網頁嗎?本局於 104年8月11日檢視上開2則網址,違
      規頁面仍存在......。答:因為想104年8月11日要來衛生局說明及共同檢視網頁,想於
      衛生局指導過後,再予以修改......。」嗣原處分機關復於104年10月2日第 3次查得如
      事實欄所述之系爭廣告,用以招徠隆乳術後胸部按摩之消費者;又查系爭廣告略以:「
      ......階段性人工乳房按摩60分鐘專業按摩師,幫您維持水滴形美胸60分鐘完整專業按
      摩課程體驗價800元 立即預約※電話預約專線:0938826152......。」參酌前揭衛生福
      利部函釋意旨,系爭廣告內容涉及醫學名詞,應由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律規定,依
      醫師指示操作執行。本件訴願人既未依護理人員法第16條第 1項及第17條規定,申請護
      理機構核准登記及發給開業執照,依同法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自不得為護理業務之廣
      告;另本件違規情節及裁罰依據,與原處分機關104年3月26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431722
      200號及104年7月29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435462100號裁處書類同,原處分機關審認本次
      係訴願人第3次違反護理人員法第18條之 1第2項規定,予以加重裁罰,並無違誤。從而
      ,本件原處分機關處訴願人 4萬元罰鍰及限期改善,揆諸前揭規定、統一裁罰基準及函
      釋意旨,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市長 柯文哲請假
                                   副市長 鄧家基代行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