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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5.02.18. 府訴二字第105090133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送達代收人 ○○○
訴願人因營業場所預審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及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民國 104
年10月12日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審查及查詢表,提起訴願,本府決定
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
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
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
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度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
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
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訴願人擬於其所有臺北市大安區○○街○○巷○○號○○樓建築物(領有62使字第xxxx
號使用執照,土地使用分區為第 3種住宅區,下稱系爭建物)設立○○有限公司,於民
國(下同)104年10月2日至臺北市商業處申請營業場所預審,經該處代收營業場所預審
資料後,移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本府都發局)及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下
稱本市建管處)分別辦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管理規定審查,經本府都發局及本市
建管處審認系爭建物所登載面積為 59.97平方公尺,且系爭建物臨接之道路寬度僅5.45
公尺,訴願人申請於系爭建物之營業項目(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日常用品零售業、
飲料店業等),不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建築管理等相關規定,乃分別
於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審查及查詢表審查結果欄記載:「不符合
規定」、「不符合規定(同都市發展局意見)」。訴願人不服本府都發局及本市建管處
於該查詢表之審查及查詢結果,於 104年11月1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2月14日補充訴願
理由,並據本府都發局及本市建管處檢卷答辯。
三、按本府提供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審查及查詢表,其目的在協助民
眾瞭解待營業之場所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相關規定,為一項預先查詢
及諮詢之便民服務,使民眾避免營業後而違法受罰,進而協助尋覓合法營業地點。是該
查詢表之查詢結果,僅係本府都發局及本市建管處就訴願人欲查詢事項所為之說明,核
其性質係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是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
願,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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